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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摻毒品,驢肉摻馬肉,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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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羅翔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張三開火鍋店,號稱有秘方。很多顧客吃了還想吃,就像刷手機一樣上癮,一天不吃就不舒服。後來發現,張三的秘方是“毒品”——為了“提味增鮮”吸引顧客,張三竟然將罌粟當秘方添加在火鍋底料中。

有關部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泔水毒品檢測結果呈嗎啡陽性,於是立即對該店展開調查,在店內查獲一個裝有可疑粉末混合物的透明調料盒。經鑒定,顯示該調料中含有毒品成分。原來老板張三為了吸引更多顧客,便將家中存放的罌粟果與其他香料混合碾碎後帶到餐館使用,以為碾成粉末便不會被發現。

張三的行為,該當何罪呢?這其實構成兩個犯罪:

第一個是毒品犯罪。《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了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如果大家知道張三的火鍋調料有毒品,肯定不會去吃,這存在明顯的欺騙。因此,這種行為可能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




另一種犯罪,就是食品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也就是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比較這兩個犯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罰更重,對於一種行為同時符合兩個罪名,這叫做想象競合,應該從一重罪論處,所以法院最後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並需支付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食品領域的犯罪很常見。無獨有偶,李四開驢肉火燒店,生意很好,但後來發現,他的驢肉中摻了馬肉。驢肉與馬肉比較相似,但吃馬肉的人不多。俗話說:驢肉香馬肉臭,打死不吃騾子肉。因為在口感上,驢肉要比馬肉好很多;但馬肉比驢肉便宜很多,所以李四打起了歪主意。可能在李四看來,驢和馬沒什麼區別,在生物學上,驢是馬科馬屬的,所以這也不算騙人。

按照李四的說法,狼和狗都屬於犬科,所以養狼相當於養犬,所以獵殺野狼也就不屬於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按照同樣的邏輯,人和狗都屬於動物這個大概念,因此殺人和殺狗也就沒有區別。看來,李四深得詭辯論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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