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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躲冰雹把車停橋下致嚴重擁堵,違法嗎?律師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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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道路上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也規定了冰雹天氣的正確做法,就是應當降低行駛速度。本案中,車輛停在天橋下,妨礙了正常的交通通行,屬於違法停車。


此外,《北京市實施〈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時,應按順行方向,車身右側緊靠道路邊緣,不得超過30厘米,同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而將車停在橋下致嚴重擁堵的行為,顯然不符合這一規定。

2、從法律角度來看,公眾在遇到極端天氣時,是否有權利為了保護自己的車輛而采取可能影響公共交通秩序的行為?法律界限在哪裡?


於揚舟: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當中都有規定在如沙塵、冰雹、雪、雨、霧、結冰等極端天氣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從法律角度來看,公眾在遇到極端天氣時,沒有絕對權利為了保護自己的車輛而采取可能影響公共交通秩序的行為。緊急避險是法定的免責事由之一,但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在極端天氣下,雖然保護自身財產的動機合理,但不能以犧牲公共交通秩序和他人權益為代價。如果行為導致了交通堵塞、妨礙了應急救援車輛通行等嚴重後果,使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較大損害,那麼這種行為就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不屬於合法的緊急避險,行為人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若為保護較大合法權益(如人身安全、重大財產),在迫不得已時可采取必要措施,但不得超出必要限度。若僅為保護車輛等財產而阻礙公共交通(如堵塞應急車道、占用主幹道),通常難以構成合法緊急避險,因公共利益優先於個人財產權。法律優先保護公共安全與秩序,個人財產保護需以不侵害更高法益為前提。具體界限取決於行為的必要性、緊迫性及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在極端天氣下,建議以公共利益為重,並通過合法途徑減少損失。


3、違停導致的交通擁堵與車輛自身被冰雹砸損的保險理賠是否有關聯?如果因為違停導致車輛損失加重,保險公司是否會理賠?

於揚舟:違停導致的交通擁堵一般與車輛自身被冰雹砸損的保險理賠沒有直接關聯。目前冰雹災害已納入車損險保障范圍,如車輛的車漆、玻璃、天窗、後視鏡等因冰雹受損,只要此前投保車損險就可以報案。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如果因為違停導致車輛損失加重,保險公司的理賠情況會較為復雜,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首先,保險合同中通常規定,因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如果違停行為被認定是故意或違法的,且該行為直接導致了車輛損失加重,比如因違停在易積水區域,導致冰雹過後車輛被水淹,擴大了損失,保險公司可能依據免責條款拒絕賠償加重部分的損失。

其次,若違停並非損失加重的唯一原因,存在其他因素共同導致損失加重,如第三方的過錯,或者違停只是提供了一個背景條件,並非直接、主要原因,保險公司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結合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責任認定和賠償判斷,有可能對加重部分的損失進行部分理賠。

另外,如果車主在違停時采取了合理的警示措施,如放置警示標志等,以避免損失加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保險公司的賠償決定,增加獲得理賠的可能性,但這也不是絕對的,最終仍需根據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和事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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