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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稱妻子向岳母轉款122萬元 起訴岳母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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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楊某稱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妻子向岳母轉款122萬余元。他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岳母返還他與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近100萬元。3月3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3月13日,河北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楊某岳母返還楊某夫妻財產35.1萬余元。




▲資料圖 據圖蟲創意


丈夫稱妻子向岳母轉款122萬元

起訴岳母返還不當得利98.9萬元

今年31歲的楊某與高某於2021年5月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結婚登記前,高某在北京某某店任店長職務至今,楊某沒有固定工作。

楊某訴稱,在他和高某的婚姻存續期間,妻子高某瞞著他向岳母周某轉款合計122萬余元。其間,周某向高某轉賬合計35.6萬余元。楊某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其向法院提起訴訟。

2024年8月,楊某向法院提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請求判決岳母周某返還他與高某的夫妻共同財產100萬元,並請求將周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予以凍結105萬余元。庭審中,楊某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返還不當得利98.9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法院綜合全案事實認定上述款項應為楊某與高某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而該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高某在楊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上述財產轉移至其母周某名下,侵犯了楊某的合法權益。周某取得訴爭款項並非善意取得,且無法律依據。


而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原告楊某要求被告周某返還案涉款項的主張,其合理合法部分,法院應予以支持。但考慮到原、被告及第三人特殊的身份關系,且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相互轉賬的情形,故法院酌定返還82萬元。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周某返還原告楊某夫妻財產82萬元。

岳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二審改判:返還35.1萬余元


一審判決後,周某不服上訴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二審查明,2024年3月,周某被確診患有肺癌。

楊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審判決應予維持。

妻子高某述稱,剛結婚時夫妻感情很好,結婚後楊某一直在平泉修車,收入比較零散,無法支撐家裡房貸。母親在自己婚前就有大額存款近160萬元,2019年後為了店鋪業績多次向母親借錢周轉,且楊某也知道。楊某是因為怕周某治病把錢花光,所以提起訴訟。

承德中院二審認為,據已查明事實,周某占有楊某及高某的夫妻共同財產85.2萬余元。上訴人周某與高某系母女關系,系楊某岳母,且周某2024年3月起被確診肺癌,高某作為周某獨女對周某具有法定贍養義務。對此,該院酌定高某向周某轉款中的15萬元作為對周某的贍養費用及醫療等相關費用,這部分轉款屬於履行法定義務的必要支出,該部分轉款合法有效,周某可不予返還,即周某占有楊某及高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為70.2萬余元。

因本案中,高某系第三人,且並未提出返還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其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50%份額享有處分權利;楊某作為夫妻關系中的一方,對其享有的50%份額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權利,有權向周某主張返還。該院認定周某應當向楊某返還其占有的高某與楊某夫妻共同財產的50%,即35.1萬余元。3月3日,法院二審判決,周某返還楊某夫妻財產35.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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