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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還是唏噓?當救了25條人命的榮譽被冒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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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左右,蔡駝興輟學,陪母親“討榮譽”的責任就落在了他身上。再後來,蔡馱興長大成家,父親蔡進源也退休不再打漁,就由蔡進源接過接力棒陪彭秀環“討榮譽”。


2023年,廈門市翔安區見義勇為促進會回復稱,根據《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見義勇為的確認,由行為發生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和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舉薦,行為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提出”規定,“您申請見義勇為時間超過法定時限,無法確認您見義勇為行為,故對您的行為進行見義勇為表彰缺乏依據。”

北京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勝利告訴新京報記者,有關部門以《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中的“2年申請時限”約束1999年的行為,屬於法律適用錯誤,應適用1999年時的有效規定。行政機關在發現冒領事實後,應依職權啟動調查程序,重新確認真正的救人者,而非要求當事人“重新申請”。行政機關未主動糾錯的行為涉嫌行政不作為。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最早於1998年5月29日通過,並於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版的《條例》中並無“2年申請時限”的規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1998年頒布的《條例》是在1999年台風發生前生效,那就應該適用1998年的《條例》。姜明安告訴新京報記者,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當事人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都超過了時效。但無論是1998年《條例》第二十二條還是2011年修訂的《條例》的第三十二條,都提到了對見義勇為不及時確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或有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姜明安認為,當事人可以根據此精神,申請相關部門改正錯誤。“糾錯當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撤銷表彰錯了的,二是表彰應該表彰的。這兩個方面都不能少,否則就不是完全改正。”

對於“2年申請時限”規定,姜明安告訴新京報記者,各地方對見義勇為的認定和表彰都有不同規定,他呼吁將見義勇為納入國家統一立法,減少地方標准不一導致的認定難題。“對於見義勇為行為的標准、時效等問題應當由國家層面立法予以規定,至於具體的表彰形式,可以由地方來決定。”




▲彭秀環。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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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原點

當年冒死救人的四位英雄,各自有了不同的人生際遇。拆遷之後,他們搬到了城裡生活。蔡金溪偶爾還去打漁,康勇仕養蝦,蔡烏士去外地打工跑船。而蔡金良,2012年在養蝦場打工時意外觸電身亡。

蔡馱興對蔡金良印象很深,“他人很老實,話不多。”2000年初那會兒,幾位救人的叔叔出海回來後經常來家裡聚會喝酒聊天,蔡金良不喝酒,只坐在一邊靜靜聽著。母親彭秀環准備一桌好菜,她告訴蔡馱興,這幾位叔叔是爸爸的救命恩人,要學會感恩。

救人者蔡烏士回憶,就在蔡金良去世前一個月,兩人一起吃飯,還說起過救人這段往事,“心中又有一點兒火氣的。”蔡烏士說,“如果當年政府根本沒有表彰,我們絕不會計較,做人就是這樣做!”

2022年,冒領者蔡進服在寧德打工時也因意外去世。自冒領一事發生後,蔡進源就再未與二哥蔡進服有任何走動來往。當年蔡進源和弟弟處於危困,作為親哥的蔡進服袖手旁觀,事後又鬧出“冒功風波”,反倒是毫無血緣關系的朋友出手相救,這事成為蔡進源心裡的一根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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