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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還有親屬,遺產為何收歸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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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由民政部門來當公職遺產管理人,是該制度目前在司法上最主要的應用。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張冬梅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徐匯法院審判的遺產管理人案件中,自然人擔任遺產管理人的非常少,主要是法院指定民政部門擔任公職遺產管理人,已有13件,“大部分是死者去世後沒有繼承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親屬、鄰居等來法院申請指定民政局當遺產管理人,主張清算死者欠他們的債務,或主張分得遺產”。

在此類案件中,公職遺產管理人的一大價值在於擔任“被告”這一訴訟主體。以葛老伯案為例,張冬梅說:“有遺產管理人之前,就算葛老伯的堂弟想繼承遺產,他也難以找到適格被告,法院難以啟動審判程序,有了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堂弟就可以通過起訴遺產管理人來啟動訴訟程序。”


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另一大價值在於遺產管理人可以作為申請人啟動無主遺產收歸國有。張冬梅表示,葛老伯案中,堂弟一方舉證自己對葛老伯盡到了較多扶養義務,主張自己應該分得盡可能多的遺產,甚至全部遺產,有了民政部門代表遺產管理人在法庭上履職,法院會更審慎地裁量。比如,本案中,法院根據葛老伯堂弟照顧葛老伯的情況酌情分給他適當的遺產,剩下遺產經遺產管理人申請後可依法收歸國有。



2024年7月18日,安徽合肥市蜀山區,井崗鎮司法所工作人員向老年人宣傳法定繼承、遺產、遺囑、遺贈等法律知識。

遺產管理人履職難

在被法院正式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後,民政局首先會在官網和死者居所地發布公告,征集死者的遺產線索,尋找潛在的債務人和債權人。然後,民政局會去清點查詢死者名下的房、車、存款、股權等遺產,制作遺產清單,為後續處理其遺產做准備。


其實,像葛老伯、趙女士這樣身後留有巨額遺產又無債務的案例,在現實生活中很少。民政部門被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更多時候是要去梳理、清算死者龐雜的債權債務問題。

劉軍是中部某二線城市一家區級民政局的律師顧問,他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該民政局目前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的案件不到10個,“大部分情況是死者的繼承人發現死者資不抵債後,決定放棄繼承權,這時死者的債權人比如銀行,不知道向誰討債,只能去法院要求指定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民政局作為‘兜底’人幫死者清算遺產和債務”。


然而,多位受訪者表示,民法典1145條只是原則性規定遺產管理人應該清點遺產、制作遺產清單、分割處置遺產,在實踐中缺少具體的操作指引,這給民政部門履職造成不小困難。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玉霞曾為上海某區民政局代理過遺產管理人案件,她介紹,雖然遺產管理人制度已經設立4年,不動產、銀行、車管所等部門單位仍然缺乏對該制度的認知和銜接措施,導致民政局難以查清死者究竟有多少遺產。

張玉霞去銀行調查死者的賬戶流水和余額時,有的銀行不認可遺產管理人這個角色,不讓調取。“人家首先會問,什麼是遺產管理人?你為什麼要查某某的銀行存款?”有的只能口頭告知而不提供書面材料,有的不僅要民政局的代理律師到場,還必須要求民政工作人員到場,有的還需要死者的死亡證明,不認可判決書所載明的死亡情況。

劉軍也表示,民政局查找清點死者遺產過程中,即便銀行認可民政局的遺產管理人身份,民政局也只能一家一家銀行去查,“幾乎是一點點盲找”;本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或許會配合查詢死者的房產信息,外地卻不行,死者在外地是否有房產就未知;民政局去車管所想把死者的車輛辦理過戶,車管所卻出具不了實操辦法。

馬新彥認為,這背後的直接原因是個人隱私是受到保護的,“當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的職權未被具體相關法律確定時,查詢私人財產的相關部門就有理由不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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