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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外掛刷歌"利益鏈 有人3天被騙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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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投機者或涉嫌詐騙罪


實際上,在去年,騰訊音樂和網易雲音樂分別就刷量行為進行過打擊。




官方公眾號截圖

騰訊音樂人小秘書公眾號消息,2024年7月,針對李某(注冊名:李某福)、李某某(注冊名:水某某容)於騰訊音樂人平台上傳作品並自行刷量,非法取得平台版權結算,平台在發現後立即對賬號進行封禁,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索版權費用及違約金。法院最終判決上述涉案用戶除退還全部已結算版權費外,還需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當前,為什麼此類刷量行為又“卷土重來”了?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垂坤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受“音樂人計劃”分成吸引,投機者出於利益驅使實施刷量行為,形成“刷量—變現—再投入”的閉環。而目前“外掛”技術的不斷升級,平台監測存在滯後性,難以形成對相關行為及時、有效的監督和制止。此外,在刑罰層面,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適用爭議,如部分行為是否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在司法爭議,導致相關行為人“鑽空子”。

針對如何有效制止此類刷量行為,周垂坤指出,法律層面存在完善空間,一是細化相關罪名適用標准,減少司法實踐爭議;二是對於目前市場出現的新的涉嫌犯罪的形式應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制。“當前,投機者利用虛擬播放器和自動化工具虛增播放量將面臨刑事、民事等多重風險。從刑事層面來說,行為人可能違反《中華人(专题)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若通過非法軟件或技術手段破壞平台數據系統,則可能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平台方面,經濟學家宋清輝建議,可引入更先進的反作弊技術,同時,應設置多元化激勵指標,可將用戶互動質量,例如評論質量、分享意願、專業樂評人評價、歌曲原創性、藝術性等指標納入激勵體系。此外,可以鼓勵用戶舉報疑似刷量行為或違規內容,並建立快速響應和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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