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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恶性事件之下,普通人如何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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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南风窗记者 肖瑶

编辑 | 吴擎


“不要等,等多一会儿,创伤就会更强,对受害者与目击者的后续心理影响也会越大。”

恶性事件发生后,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博士、广东省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专委会理事张蔚在11月12日的朋友圈写下这么一段文字。

他认为,公共恶性事件的受害者,所指的不仅是受到伤害的个体,还有更多因此事而产生心理和情绪创伤的群体。

多年来在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张蔚认为,“任何事物对个体的影响本就不同”,至于为何目标是群体而非某个体,就必须考虑到犯罪者所处的个人具体情境,即最终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核心事件。“类似的一过性非计划随机类型(犯罪)是没办法精准预防的,只能做避险教育,提高风险意识。”

在2019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犯罪心理分析:邪恶的十二个模样》一书中,张蔚对常见的犯罪类型及心理特点进行了剖析与科普。书中写道:“在对社会的报复这个特点上,无差别杀人表现得是最显着的。在其他的案件中对社会的报复都存在着目标的转化或者泛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社会’要做扩大解释。”

张蔚以几起全球范围内的着名案件为例,阐述了分别以“村庄”“公权力”等概念存在的“社会”,类似的还有诸如学校、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




学校、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也是概念存在的“社会”/图源:unsplash

“犯罪者的核心事件经历了几次对他自己来说的挫折,他无法锁定准确报复打击目标,考虑到生理因素以及暴力犯罪的特点,也无法顺利实施针对个体的暴力行为,所以,在这个负面状态持续累积的情况下,目标就泛化了。”


而当灾祸和伤害已经发生,听闻、目睹甚至亲身经历恶性事件的人们,从不同角度而言,他们都同时既是“幸存者”,也是“受害者”,伤痛和创痕同时也在他们身上发生。

恶性案件有时候会被归类为“极端个例”。这种心理归因能对自身的恐慌情绪进行一定安抚,至少,能在意识层面将社会案件与自身的日常生活区隔开来。但在创伤之后如何重建正常生活的秩序?修补心理和精神的创伤?都是值得被认真对待的独立课题。

张蔚认为,“民众对犯罪的恐惧是完全真实的,不是臆想的产物,也不应该被嘲笑。犯罪恐惧是社会研究里一个必须踏足的领域,除非找到犯罪恐惧的根源,否则将无法充分应对犯罪问题。”

以下是张蔚的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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