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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後挖"老東家"客戶,是否構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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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是職場中的常見現象,但離職員工利用手中掌握的商業秘密與“老東家”惡意競爭,則可能構成違法。近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辦理的一起案件中,小王跳槽後違反與原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在入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公司後,利用原工作崗位掌握的與公司有穩定交易關系的客戶名單“挖客戶”,致使原公司經營利益受損,最終為此付出了代價。


法院查明,甲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自營和代理進出口業務、化學藥品原料、制劑、獸用化學藥品等。2017年10月,小王入職甲公司並簽訂《保密協議》,約定保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公司詳細客戶資料等。保密期限為勞動合同期內以及解除勞動合同後3年內,若違反保密協議,視情節輕重賠償甲公司1萬元至20萬元。小王在甲公司任職期間與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開展業務接洽。

2020年6月,小王與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022年5月,小王入職乙公司。乙公司經營范圍為藥品批發、藥品進出口、獸藥經營等。入職後不久,小王主動聯系上述四家公司,告知其可以提供的產品、價格以及放賬服務等內容。2022年6月後,該四家公司陸續與乙公司發生交易,交易金額70余萬美元。甲公司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小王、乙公司停止侵害其商業秘密、銷毀商業秘密載體、賠禮道歉、賠償其損失7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5.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甲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不具有價值性,不具備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遂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甲公司通過其掌握的客戶信息為其經營銷售、決策管理提供依據及參考,為此需付出人力、財力,應認定上述信息具備商業價值。小王入職乙公司後主動聯系案涉客戶,並對客戶感興趣的產品提出報價,主動提出放賬服務,其行為系有針對性地為乙公司創造貿易機會,屬於違反保密協議,使用其所掌握的客戶信息為乙公司獲取利益的行為,侵害了甲公司商業秘密。

甲公司與乙公司經營范圍存在競爭關系,乙公司在小王未入職乙公司前未與案涉四家公司有過交易,在小王入職後短時間內即與案涉四家公司產生了數額較大的交易,應認定乙公司應當知悉小王使用了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客戶信息促成乙公司與涉案四家公司的交易,故應認定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業秘密。


據此,法院結合甲公司客戶信息中構成商業秘密部分的商業價值,小王、乙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不正當競爭行為性質、情節、持續時間、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以及雙方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額等因素,判決小王、乙公司連帶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16萬元。

客戶一般信息與深度信息的區別


二審法官庭後表示,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是企業寶貴的知識產權和無形的企業資產,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經濟效益甚至是生存發展。

本案中,甲公司主張的商業秘密系其經營秘密,具體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采購品種、單證要求、操作指示要求、價格偏好、付款方式等信息。客戶的交易習慣,包括客戶對產品的驗證要求、產品的參數要求、產品的品牌、發票要求、單證要求、操作指示要求、價格偏好(價格承受能力)、付款方式等特殊客戶信息,通過正常渠道一般無法獲得。甲公司提交的郵件往來、銷售合同、形式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等證據可以證明上述信息是需要在交易過程中通過不斷地溝通、交流,並在達成交易過程中獲悉的,未實際參與履行者在公開領域無法獲悉上述信息,故認定涉案客戶信息具有秘密性。

本案通過判決解析客戶一般信息與深度信息的不同,明確反映客戶對產品品牌要求、參數要求、價格偏好等客戶交易習慣的信息屬於客戶的深度信息,系企業付出大量人力、財力才獲得的不為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信息,能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和經濟效益,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應按商業秘密予以保護。本案所確立的裁判規則對今後同類案件具有示范作用,同時有利於引導有競爭關系企業合法用工以及離職員工嚴格遵守保密協議,助力營造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法官提醒,企業在經營中應當制定規范的保密制度,對關鍵的有價值的經營信息、技術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並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約定保密期限和保密責任。知曉企業經營信息、技術信息、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要嚴格遵守保密協議約定,誠實守信,離職後不得披露、使用原單位的商業秘密,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收跳槽員工的用人單位,也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不得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牟取不當利益,發現跳槽員工涉嫌侵犯原單位商業秘密的應及時制止,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內容及相應違約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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