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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Tok字節跳動訴美司法部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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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法案》也沒有試圖切斷美國人可能接觸外國宣傳的其他方式。例如,《法案》允許外國國民(甚至敵對政府)在美國運營有線電視網絡,通過其他在線平台賬戶傳播宣傳信息,或在美國分發其國家控制的報紙副本(包括通過應用程序)。


88. 《法案》過於寬泛,因為它適用於字節跳動有限公司擁有的其他應用程序。國會沒有顯示(也無法證明)這些應用程序符合該法案顯然想要解決的風險。

89. 最低限度而言,《法案》未能通過中級審查。即使嚴格審查不適用,《法案》仍無法通過中級審查,因為它對 TikTok 的言論活動施加了時間、地點和方式的限制 —— 在美國各地以任何時間、地點和方式禁止 TikTok 的言論活動。要通過中級審查,法律必須 “嚴格調整,以服務重大政府利益。”McCullen v. Coakley, 573 U.S. 464, 486 (2014)。


90. 由於上述原因,《法案》不能滿足嚴格審查的要求,它也無法滿足中級審查的要求。

91. 如前所述(第 67-69 段),政府未能證明其對 TikTok 的數據安全和宣傳的擔憂不是憑空而來。如前所述(第 73-81 段),《法案》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超過必要的范圍,因為國會可以采取許多不那麼嚴格的替代措施來解決任何合理的擔憂。該法案也無法通過中級審查,因為它 “實際上阻止了”TikTok Inc.“與其目標受眾的接觸”,因此 “未能提供充足的替代溝通渠道。”Edwards v. City of Coeur d’Alene, 262 F.3d 856, 866 (9th Cir. 2001)。

92. 無論審查標准如何,《法案》因兩個額外的原因違反了第一修正案。

93. 《法案》切斷了整個表達方式。首先,通過在美國禁止 TikTok,《法案》“關閉了一整種表達方式。”City of Ladue v. Gilleo, 512 U.S. 43, 56 (1994)。一系列最高法院案例表明,此類法律幾乎從未被認為合理。Anderson v. City of Hermosa Beach, 621 F.3d 1051, 1064-65 (9th Cir. 2010)。

94. 《法案》在合憲性層面過於寬泛。其次,《法案》在表面上過於寬泛。一項法律 “過於寬泛的標准是指它的大量適用場景都是不符合憲法的 —— 依據法律的明確合法范圍來判斷。”United States v. Stevens, 559 U.S. 460, 473 (2010)(引用省略)。例如,政府從未聲稱所有 —— 甚至大多數 —— TikTok(或其他字節跳動擁有的應用程序)上的內容代表虛假信息、錯誤信息或宣傳。然而,《法案》在所有時間、地點和方式上關閉了字節跳動擁有的應用程序上的所有言論。這是典型的過度范圍。見,e.g.,Bd. of Airport Comm’rs v. Jews for Jesus, Inc., 482 U.S. 569, 574-75 (1987)。


第二項依據:違憲的褫奪公民權法案

95. 《法案》是一項違憲的褫奪公民權法案。


96. 美國憲法第一條禁止國會通過任何褫奪公民權法案。美國憲法第一條第 9 款第 3 節:“不得通過任何褫奪公民權法案或追溯法。” 褫奪公民權法案是一種對特定個人或群體的 “立法懲罰,無論其形式或嚴重程度如何。”United States v. Brown, 381 U.S. 437, 447 (1965)。“對褫奪公民權法案的保護是一種實現權力分立的手段,一種對立法行使司法職能的普遍保障,或更簡單地說,是立法審判。”Id. at 442。

97. 通過對請願人實施立法懲罰,《法案》是一項違憲的褫奪公民權法案。

98. 《法案》施加的 “痛苦和懲罰” 與歷史上與褫奪公民權法案相關的懲罰相一致。見 Nixon v. Adm’r of Gen. Servs., 433 U.S. 425, 474 (1977)。歷史上,常見的 “痛苦和懲罰” 包括 “君主的懲罰性沒收財產” 和 “立法條款禁止指定個人或群體從事特定工作或職業” 等。如前所述,《法案》通過迫使字節跳動在 270 天內關閉或在不可行的條款下出售其美國業務,剝奪了請願人的美國業務。見前述第 26-29 段。出於同樣的原因,《法案》禁止請願人在其選擇的業務領域內運營。

99. “從施加給請願人的負擔類型和嚴重程度來看,”《法案》對請願人的處理方式 “不能合理地說是促進了非懲罰性的立法目的。”Nixon, 433 U.S. at 475-76。《法案》將請願人轉變成一個 “被詆毀的階層”,通過明確禁止他們目前和未來在美國的業務活動,而不對其他類似公司采取同樣的措施。Foretich v. United States, 351 F.3d 1198, 1224 (D.C. Cir. 2003)。

100. 此外,鑒於上述討論的限制較少的替代方案,自動禁止請願人目前和未來在美國(或其子公司或繼任者)運營是沒有合理依據的,何況也不給予他們采取糾正措施的機會。見 Kaspersky Lab, Inc. v. U.S. Dep’t of Homeland Sec., 909 F.3d 446, 456 (D.C. Cir. 2018)。《法案》明確只針對請願人實施這種懲罰負擔,同時為其他實體制定了一套適用的法定標准和決策程序,明確表明請願人受到了被禁止的、立法懲罰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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