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投资] 炒房税还没开征 CRA已按炒房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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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庭的最终任务是就 2011 年的房屋处置决定几个基本问题:

  • 出售是否应该被归为投资贸易性质的交易,因此应作为营业收入征税还是按照资本财产征税?
  • 如果它是资本财产,它是否是纳税人的主要住所,从而使收益免税?
  • 纳税人 2011 年的纳税申报表是否存在充分的虚假陈述,允许 CRA 重新超过常规的 3年复审?
  • 纳税人在提交 2011 年纳税申报表时是否存在严重疏忽,因此受到严重疏忽处罚?

在分析了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后,法官得出结论,纳税人几乎不符合通常“炒房”的事实模式。


这名纳税人是一名教师,而不是一名房地产经纪人,她还有其他情况可以解释“所有权的期限低于衡量标准”,即她试图离开虐待她的丈夫、脱离充满纠纷的婚姻

税务法庭的法官认为,这起案例中,CRA 已经记录清晰了关于这座房屋的买入和卖出。

最终,法官根据财产的性质、纳税人持有房屋的时间、纳税人在该点之前购买房地产的有限频率、花费的工作、动机以及最重要的决定财产出售的情况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套房屋是是作为资本财产获得的,而不是炒房。

那么作为资本财产,这座房产是否可以作为纳税人的主要住所?享受出售时的免税呢?

法官认为,该物业从未被规律性占有,没有可识别的地址、永久标志和其他家庭开支的记录。由于纳税人无法提供更多证据证明其为主要住所,因此 CRA 对其非主要住所的假设是合理的。


针对最后一个问题,报税是是否存在严重疏忽?

法官认为,纳税人在她的申请中缺乏任何“细节和材料来合理地证明她可能是正确的”,因此 CRA 有权重新开放和重新评估 2011 纳税年度,甚至可以超过正常的重新评估期。

但对于是否存在严重疏忽和重大过失,法官认为,纳税人不应被认定为严重疏忽,按照纳税人的申报立场,这所涉案房屋是她的主要住所,因此她认为不需要在 2011 年的纳税申报表中报告收益。


法官指出,纳税人虽然受过教育,但显然不熟悉商业和税收方式。她认为自己可以正确报税,将这座房屋视为自己的主要住所、因此不存在炒房盈利。法官认为,纳税人的行为不等同于故意行为,不存在不遵守法律的行为。

最终的裁决可谓喜忧参半,但至少纳税人将免除炒房的所得税惩罚部分、以及取消的“严重疏忽”的处罚。

不过根据此案也可以看出,CRA 针对炒房行为的态度,即使联邦政府尚未实施炒房税,CRA 已经将短期非主要住宅的炒房行为纳入到考量标准,按照营业收入来征税。

ref:

https://vancouversun.com/personal-finance/taxes/cra-a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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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3 游客 [背.玉.兴.作] 2022-11-24 21:08
    用自住房逃避房产投资收益纳税,是加拿大税务系统的一大弊病,变相鼓励了炒作房产,早就应该废除自住房出售获利免税。
    评论2 游客 [民.月.商.乐] 2022-11-24 16:56
    明年应该有很多房子是亏本卖的,不必担心被征炒房税。
    评论1 游客 [七.玉.两.者] 2022-11-24 13:55
    CRA 终于做了该做的事,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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