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 美國總統到底有無征收關稅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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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征稅權的邊界如何劃分

“特朗普關稅案”的核心在於特朗普政府享有國會所委托的征收關稅權力是具有邊界的。一般而言,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兩套標准來劃定總統或行政機關的權力邊界。

一是“非授權委任原則” (Non-delegation Doctrine),即國會不能將其核心立法職責(特別是對政策目標和標准的決斷)無限制地交給總統或行政機關,除非國會在授權中包含一個“可理解原則”(intelligible principle),否則該授權可能構成違憲的立法權讓渡。192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漢普頓公司訴美國案”(J.W. Hampton Jr. & Co. v. United States)提出了經典的“可理解原則”——只要國會留下足夠清晰的政策方針與界限,總統或行政部門就只是“立法機關的代理”。


二是“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即若總統或行政機關聲稱依據一條久遠或模糊條文處理“廣泛經濟或政治意義重大”的議題,必須能指出國會的“清晰授權”。否則,法院會認為這已超越委托邊界。202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西弗吉尼亞訴環保署案”(West Virginia v. EPA)首次確立了該原則,用來限制環保署對電力行業的深度改造。“重大問題原則”並不直接宣布授權違憲,而是說:“除非國會說得特別明白,否則行政機關無權這麼做。”它與傳統的“可理解原則”並行,使授權邊界大幅收緊。


特朗普援引《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不僅違反了“非授權委任原則”,也觸犯了“重大問題原則”。《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第1702條款中,國會的授權條款極為寬泛:“總統可在國家宣布經濟緊急狀態時,限制或禁止與外國之間的交易。”但是,該法沒有明確定義“國家緊急狀態”,也沒有規定限制措施的邊界、范圍、持續時間。因此,特朗普援用此條款,實際上等於將何種緊急狀態下征稅、征多少稅,是否限制貿易、如何定義威脅等政策核心判斷,完全掌控在自己手中,違背了“非授權委任原則”。此外,特朗普通過《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實施的貿易措施涉及加征關稅、技術出口限制以及外資限制,這一系列重大問題的背後無法體現國會“清晰”的意圖,顯然違背“重大問題原則”。


因此,如果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特朗普關稅案”,可能會傾向支持國際貿易法院的判決,畢竟《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根本不是設計用來處理“常規貿易政策”或“外交經濟報復”,而是為了應對特殊緊急情況。特朗普以該法為依據處理貿易政策,肆意征收關稅,在無國會明確立法授權的情況下處理重大政策問題,有“違憲”之嫌。做出這樣的判決預估也比較符合美國最高法院近年來明顯對行政權進行“收權、限權、強化司法審查”的傾向。美國最高法院近年來對行政權的擴張持更加謹慎的態度,試圖在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重新平衡權力,以維護憲法的權力制衡機制,尤其在美國目前憲政狀態面臨諸多挑戰的情形下。

(作者為南京審計大學法學院、外國語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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