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业主想退房退款?法院判了....
房价也腰斩至单价5000元。
面对“继续还贷如填无底洞,不还贷款则征信受损”的局面,林绮翻阅了大量判例,认为主动放弃首付款和已还贷款,或许能增加法院支持解除合同的可能性。最终,她选择放弃28万元首付款及已偿还的10万元月供,将开发商与银行一并起诉至法院。“这相当于断臂求生。”她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判定剩余贷款由开发商承担。银行不服上诉,主张“房屋合同的履行风险不应由银行承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婷代理过某烂尾项目30余户业主的退房案件。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是否起诉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权衡损失与风险。部分项目在业主持续推动下复工建设完成,最终交付。但也有业主在审视项目建设程度、周边配套滞后、房价明显下跌等因素后发现房屋交付时间遥遥无期,损失不断扩大,首付款加已偿贷款本息的总额,足以在市场上再购置一套房产。在这种情况下,退房反而是更为理性的决策。“当然,这意味着要承受首付款和已偿贷款本金利息可能无法追回的风险。”她补充道。
事实上,通过诉讼实现退房退款并不简单。
首先是立案难。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保交楼”政策下,部分地区的法院甚至会出现不予立案的情况。李粒就遭遇此类情况。据媒体公开报道,河南驻马店一楼盘因纳入“保交楼”名单,当地法院长期未予受理,最终在相关部门督促下以简易程序立案。
即便成功立案,购房者还将经历冗长复杂的法律程序。王玉臣指出,如果选择退房,购房人需先通过诉讼解除合同,若开发商拒不配合,可能涉及多轮执行程序,诉讼周期长、成本高。
进入诉讼后,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对合同解除条件的认定。民法典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其核心是基于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同时,第562条也明确了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中国新闻周刊检索裁判文书发现,法院的裁判思路并不一致,有法院支持“约定解除”。例如,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约定“延期交房”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因开发商超过约定的60天期限尚未交房,法院支持购房者行使合同解除权。
但也有法院基于同样的约定解除事由,引入政策考量,作出不同判断。云南省高院在今年5月发布的一则裁定中指出,虽然购房合同约定逾期180天可解除,但案涉项目在“保交楼”纾困资金的支持下,已经完成主体建设并装修完毕,房屋有望交付,合同目的实现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故本着维护交易稳定的原则,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购房人“既得不到房又得不到钱”的局面,维持一审未予解除买卖合同的判决。
“一些法院常将‘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作为裁判核心,忽视了购房合同中原本约定的解除条款,甚至混淆了‘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界限,这在逻辑上存在冲突。”杨伟婷强调,所谓“保交楼”政策,实为政府对开发商融资的支持措施,主要是便利银行放贷,并不构成法律层面上开发商必须履行交付义务的依据。因此,部分法院以“保交楼”为由,驳回业主解除合同的请求的判决逻辑,并非基于合同约定或事实证据裁判,而是受政策口径影响。
她还指出,有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也没有正式通知延期,且以疫情、大气污染等不可抗力为停工理由,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予以一定采纳。因此,购房者需要更为全面的举证,例如重点核实项目基本情况、土地规划及验收手续,收集销售过程相关文件,如预售方案等,对业主就无法交付的原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以及判定合同解除条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解除购房合同后,能否同步解除贷款合同,是购房者能否真正摆脱烂尾楼的关键。
王玉臣指出,买卖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解除的依据是《解释》第二十条。此外,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还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但中国新闻周刊发现,关于“剩余贷款由谁承担”的裁判也存在分歧。有法院将购房与贷款视为独立合同,判决购房者仍应继续还贷;也有法院采纳“关联合同”逻辑,判定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偿还责任。
不错的新闻,我要点赞
好新闻没人评论怎么行,我来说几句
三年前,林绮(化名)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在河南郑州购买了一套总价逾90万元的期房,首付28万元,并向银行贷款65万元。然而,项目逾期交付超过两年。其间,开发商失联,面对“继续还贷如填无底洞,不还贷款则征信受损”的局面,林绮翻阅了大量判例,认为主动放弃首付款和已还贷款,或许能增加法院支持解除合同的可能性。最终,她选择放弃28万元首付款及已偿还的10万元月供,将开发商与银行一并起诉至法院。“这相当于断臂求生。”她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判定剩余贷款由开发商承担。银行不服上诉,主张“房屋合同的履行风险不应由银行承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婷代理过某烂尾项目30余户业主的退房案件。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是否起诉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权衡损失与风险。部分项目在业主持续推动下复工建设完成,最终交付。但也有业主在审视项目建设程度、周边配套滞后、房价明显下跌等因素后发现房屋交付时间遥遥无期,损失不断扩大,首付款加已偿贷款本息的总额,足以在市场上再购置一套房产。在这种情况下,退房反而是更为理性的决策。“当然,这意味着要承受首付款和已偿贷款本金利息可能无法追回的风险。”她补充道。
事实上,通过诉讼实现退房退款并不简单。
首先是立案难。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保交楼”政策下,部分地区的法院甚至会出现不予立案的情况。李粒就遭遇此类情况。据媒体公开报道,河南驻马店一楼盘因纳入“保交楼”名单,当地法院长期未予受理,最终在相关部门督促下以简易程序立案。
即便成功立案,购房者还将经历冗长复杂的法律程序。王玉臣指出,如果选择退房,购房人需先通过诉讼解除合同,若开发商拒不配合,可能涉及多轮执行程序,诉讼周期长、成本高。
进入诉讼后,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对合同解除条件的认定。民法典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其核心是基于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同时,第562条也明确了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中国新闻周刊检索裁判文书发现,法院的裁判思路并不一致,有法院支持“约定解除”。例如,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约定“延期交房”作为合同解除的事由,因开发商超过约定的60天期限尚未交房,法院支持购房者行使合同解除权。
但也有法院基于同样的约定解除事由,引入政策考量,作出不同判断。云南省高院在今年5月发布的一则裁定中指出,虽然购房合同约定逾期180天可解除,但案涉项目在“保交楼”纾困资金的支持下,已经完成主体建设并装修完毕,房屋有望交付,合同目的实现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故本着维护交易稳定的原则,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购房人“既得不到房又得不到钱”的局面,维持一审未予解除买卖合同的判决。
“一些法院常将‘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作为裁判核心,忽视了购房合同中原本约定的解除条款,甚至混淆了‘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界限,这在逻辑上存在冲突。”杨伟婷强调,所谓“保交楼”政策,实为政府对开发商融资的支持措施,主要是便利银行放贷,并不构成法律层面上开发商必须履行交付义务的依据。因此,部分法院以“保交楼”为由,驳回业主解除合同的请求的判决逻辑,并非基于合同约定或事实证据裁判,而是受政策口径影响。
她还指出,有开发商未能如期交房也没有正式通知延期,且以疫情、大气污染等不可抗力为停工理由,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予以一定采纳。因此,购房者需要更为全面的举证,例如重点核实项目基本情况、土地规划及验收手续,收集销售过程相关文件,如预售方案等,对业主就无法交付的原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以及判定合同解除条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解除购房合同后,能否同步解除贷款合同,是购房者能否真正摆脱烂尾楼的关键。
王玉臣指出,买卖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解除的依据是《解释》第二十条。此外,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还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但中国新闻周刊发现,关于“剩余贷款由谁承担”的裁判也存在分歧。有法院将购房与贷款视为独立合同,判决购房者仍应继续还贷;也有法院采纳“关联合同”逻辑,判定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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