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賣房] 百余住戶搬離危房,"買房不到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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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報告顯示,夢嘉商貿樓可靠性等級評定為Ⅳ級,可靠性極不符合標准要求,房屋不滿足抗震要求。受訪者 供圖

澎湃新聞從權威渠道了解到,涉事樓棟為陳志民建設並銷售。陳志民今年60歲,系霞美鎮霞美村人,2000年10月至2006年8月,他曾任霞美村村委會副主任;2006年8月至2008年11月任霞美村黨支部書記。2008年11月因非法征地被停職檢查,2011年9月,被南安市紀委開除黨籍。

澎湃新聞獲取的材料顯示,2025年3月12日,在房屋即將被確定為危房前,陳志民仍將夢嘉商貿樓2號梯6樓的一套房屋以14萬元的價格售賣給他人。危房鑒定報告出來幾天後,陳志民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事件中的居民損失追償等相關問題,需要等待案件進一步調查。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詢專家成員王衛洲向澎湃新聞表示,農村建設自建房前,必須取得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許可。設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個人承擔,確保設計方案符合結構安全、抗震等要求。竣工後,應接受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的驗收,確保房屋質量符合相關標准。

他指出,在我國,農村自建房通常建在集體土地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一般不允許向非本集體成員出售。從此事件來看,非合規的房屋售賣行為可能給購房者帶來巨大的風險和損失。


王衛洲指出,陳志民作為房屋的建設者和銷售者,應對房屋的質量和安全性負責,他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表明其涉嫌違法犯罪。而當地相關監管部門在房屋建設、銷售以及安全鑒定等環節存在監管缺失,未能有效履行職責,導致房屋成為危房並危及居民安全,也需負一定的監管責任。


王衛洲表示,受害人可以向建房者陳志民索賠,要求其承擔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失,這包括購房款、裝修費、搬遷費以及因房屋質量問題導致的其他直接和間接損失。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加強監管並履行職責以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南安當地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該事件中可能存在的監管失職等違法違紀等問題,當地紀委監委已介入調查,將依法依規依紀處理。

(本文受訪住戶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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