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 趕租客說拆未拆 溫村這房東又賠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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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西網綜合)昨天媒體報道一起房東以“自住”理由驅逐租客,由於未到法律規定的6個月內就買房,結果慘賠《趕租客後在這期限售房 BC房東慘賠》。

今天說的這起案例,則是溫哥華一名房東因未能如承諾進行拆遷,且在拆遷未發生的情況下驅逐了四名租戶,最終被判支付近 4.3 萬加元的賠償金。




BC省住宅租賃處(RTB)仲裁員裁定,卡皮爾·馬利克(Kapil Malik)在2024年2月必須向前租戶支付賠償金。然而,馬利克對這一裁決提出抗辯,並將案件上訴至BC省最高法院。

在近日發布的一項法院裁決中,法官邁克爾·塔門(Michael Tammen)駁回了馬利克的訴訟請求,指出案件“極為簡單明了”。塔門法官明確表示,馬利克並沒有進行拆遷,而是將物業重新租給了新的租戶,違背了最初驅逐的理由。

驅逐事件回顧

根據CTV的報道,事情起源於2021年10月,當時馬利克向4名租戶發出了驅逐通知,告知他們將因拆遷而要求搬離。四名租戶中兩人住在地下室,每月租金為1383元,另外兩人則住在主樓,每月租金為2200元。

當時4名租戶遵守了驅逐通知,並於2022年按時搬出。然而,令他們震驚的是,房屋在他們搬離後不久即在 2022 年 5 月之前又被出租了。租戶們認為這是不合法的驅逐行為,並向RTB提起訴訟,要求獲得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賠償。仲裁員最終判定,馬利克必須支付賠償,其中地下室的每人獲得15,596加元,樓上租客則獲得26,400加元。

房東的辯護未能成立


在法庭上,馬利克聲稱自己因與妻子離婚而未能推進拆遷計劃。他表示,妻子在2022年11月申請了出租房屋的未決訴訟證書,這成為停止重建計劃的原因。然而,法官指出,馬利克從未獲得拆遷許可證,這是根據《住宅租賃法》進行合法驅逐的必要前提。

根據《住宅租賃法》第49條(6)(a)款規定,房東必須擁有所有必要的許可證和批准,並且必須“真誠地”執行拆遷計劃。法官認為,馬利克完全沒有做到這一點,且從租戶搬出至其妻子提交未決訴訟證書的時間跨度已超過六個月,足夠讓他完成拆遷。法官還指出,馬利克完全沒有拆遷物業,而是重新出租了房子,這清楚地表明他並未遵循最初的拆遷計劃。



法院裁決及後續影響

盡管房東馬利克辯稱RTB的裁決存在缺陷,特別是對拆遷完成的六個月期限的提及,但法官仍認為仲裁員的判決合理,並未影響整體裁決的正當性。他強調,除非存在特殊情況,房東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拆遷從未發生。

最終,法院駁回了馬利克的上訴,並要求他向前租戶支付賠償金。

這一案件再次提醒房東們,在進行驅逐時,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確保拆遷計劃真實有效,而不僅僅是為了避開租賃協議的責任。

此案的結果引發了對於房東行為的廣泛討論,特別是在大溫地區高房價和租賃市場緊張的背景下,租戶的權益保護問題愈發受到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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