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之窗] 華人地產經紀破壞客戶交易 獲利120萬
“我接受胡先生告訴陶女士鍾先生第一份合同失敗的事實,並邀請陶女士與他一起投資(174 街)房產,”判決書寫道。“他故意破壞鍾先生購買該(房產)的競標,以便將該(房產)的權益據為己有。”
由於鍾先生在交易時是胡先生的客戶,因此胡先生對鍾先生負有信托義務,而Francis認為他沒有履行這一義務。
判決書寫道:至少,胡先生對鍾先生的信托責任包括保密責任、透明行事的責任以及避免利益沖突並及時披露任何利益沖突的責任。
在辯護中,胡辯稱他違反這些義務的行為並不嚴重,因為鍾一開始就沒有能力購買該房產。
該房地產經紀人聲稱,鍾某在申請抵押貸款時誇大了其妻子的國外收入,而命令胡某“交出”其出售房產的利潤等於允許鍾某從自己的不當行為中獲利。
Francis對這一論點不以為然,並列舉了本案中“兩種被指控的不法行為在性質上的巨大差異”。
判決書中寫道:罰沒款是為了歸還不義之財。
“胡先生從(174 街)房產的買賣中獲利,直接原因是他在決定購買該(房產)時,將自己的利益置於客戶利益之上。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鍾先生在申請抵押貸款時誇大了自己家庭的收入。鍾先生的行為根本沒有達到如果在本案中發出交出令就會破壞司法系統公正性的錯失行為的程度。”
法官命令胡放棄他從出售房產中獲得的所有利潤,由於胡和陶之間就投資者協議的訴訟仍在進行中,因此利潤總額仍未確定。
如果銷售所得由夫妻對半平分,胡需要支付的金額為 62.6 萬加元,外加他因將陶某介紹給代表她進行交易的另一名房地產經紀人而不當收取的 19245.25 加元傭金。
Francis拒絕下令對胡作出任何懲罰性賠償,理由是沒收令“足以達到懲罰和威懾的目的”。
她還拒絕對陶某下達任何命令,她指出陶某與鍾某從未有過受托關系,也沒有實施任何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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