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往金来] 券商监事长代炒期货 炒没3千万
法院一审认为,周某自认从2005年起委托李某操作其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且有赢利,后周某在李某的全程陪同下开立期货账户,并在开户后同意李某更改交易密码,亦将银期转账密码设置成与银证转账密码一致,周某在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间登录其期货账户达三十余次,上述事实表明周某对李某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某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买卖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法院认为,因李某未经周某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某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某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某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即时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法院酌情确定李某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
法院同时认为,周某要求Z券商、Z期货对其财产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某时任Z券商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并不负责证券或期货业务,也无进行证券或期货业务营销的职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Z券商、Z期货并无权对李某操作期货账户进行监管;证监局在2016年给周某的回复函中,明确告知“经核查,未发现Z证券公司在周某期货开户环节存在违规现象”。
诉至最高法再审,周某提三大理由
其后,仍不服判决的周某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周某提出,原审法院酌情确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不清。周某认为,李某对损失负有主要过错,原审认定周某过错责任畸重。对此,周某提出三点理由:
首先,2015年4月17日至5月19日期间,周某账户登录地址的IP为Z券商公司总部,证实了上述期间李某擅自登录周某期货交易账户,并非周某本人操作。
其次,原审认为“鉴于周某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及时加以制止,其在防控自己账户风险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周某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为认定事实错误,周某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承担30%的过错责任。本案中,李某与周某之间成立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应属无效。直至本案案发,Z期货公司都未将周某的开户资料及审批手续交给周某,导致周某无法获知其金融期货账户交易情况的邮件、网站信息,进而导致周某对本案系争账户完全失控(电视剧)。李某在未经周某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变更交易密码,其行为已对周某构成侵权,对于违背周某真实意思表示并作出不合理决策所造成的侵权损失,李某应全部予以承担。
再次,李某向周某出具了《关于挽回损失计划》,李某在计划中承认并承诺将其一套别墅变现,房款用于补偿给周某的部分损失或者抵押给周某,其余损失将在两年内补偿完毕。李某已就此作岀了补足亏损的承诺,故其亦应按照承诺补偿周某损失。
周某还提出,李某的操作行为具备职务行为特征。此外,Z券商、Z期货公司应当对周某300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券商及期货公司该背锅吗?最高法这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第一,原审判令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第二,Z券商、Z期货公司对于周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关于原审判令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
最高法指出,经原审查明,李某系接受周某委托操作期货交易账户,并在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使用周某期货账户进行大量频繁的期货交易。其中,2015年5月19日,李某擅自修改账户密码并未告知周某交易情况,自此至6月30日期间造成周某账户发生巨额损失的后果,故李某在从事案涉委托事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周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期货交易风险也应当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在李某擅自修改密码之后,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时了解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从而知晓并阻止李某操作并保护自己财产权益,而周某直至6月30日方才要求李某再次修改密码,导致其对自身期货账户处于失控状态。原审认定周某的放任行为对于其损失亦具有过错,并依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认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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