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炫富] 二進宮郭美美此次將面臨什麼刑罰
文/陳麗媛
8月13日上午9時30分,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上鐵法院)對郭美美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審理。
據上鐵法院公告,郭美美在明知其所售的減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況下,仍對外銷售。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美美的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多名法律從業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按照《刑法》第144條的規定,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目前法院披露的情況來看,沒有公布郭美美該案的嚴重危害和其他嚴重情節。
但因郭美美此前犯賭博罪在2015年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本次涉嫌犯罪,距離其刑滿釋放不足5年,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構成累犯,應從重處罰”
據上鐵法院公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鄒雅分別自2021年1月、2月起,在明知上家趙某(另案處理)處所銷售的減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況下,仍各自以每盒699元等單價對外銷售。至案發,被告人郭美美銷售減肥糖100余盒,收款人民幣7萬余元。期間,被告人郭美美還幫助被告人汪鄒雅向趙某訂貨、付款,共同銷售減肥糖4盒,收款人民幣2796元。案發後,公安機關從查獲的涉案減肥糖中檢出西布曲明成分。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美美、汪鄒雅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庭審中,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鄒雅及其委托的律師進行辯護,充分行使其相關訴訟權利。
庭審結束後,上鐵法院宣布將擇期宣判。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上鐵法院特邀監督員旁聽了案件審理。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盧義傑介紹,郭美美被指控的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屬於行為犯,只要實施,就構成犯罪,數額不影響定罪,但影響該罪的量刑。至於是否可以升格到第二檔甚至第三檔量刑,取決於本案是否存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其他嚴重情節,以及是否存在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為三檔:第一檔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檔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檔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也即“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北京市法桓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鵬認為,從本案的涉案金額來看,郭美美和他人收入7萬余元,已經達到刑事立案的標准,尚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比如銷售金額20萬元或者銷售金額10萬以上和長時間認定標准(具體還應以證據為准),而食品添加的有毒有害含量數值目前並未披露。“從案件通告的案情情況來看,量刑應該在5年以下,沒有看到本罪的其他加重情節。”
對於多次犯罪的量刑影響,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杜華程介紹,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構成累犯,在量刑時應當從重處罰。
“郭美美2015年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2019年刑滿釋放。”杜華程說,從2019年刑法釋放,到本案2021年4月16日案發,僅有兩年左右的時間,前後兩罪也都屬於故意犯罪,構成累犯,在本案量刑時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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