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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規下周就要實施 准備好了嗎 | 溫哥華財稅中心


這個新規下周就要實施 准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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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今年6月出台的56號文宣告資管產品增值稅征收辦法基本落地,從2018年1月1日起,資管產品增值稅即將開征。

  資管產品增值稅的“來龍去脈”

  金融業“營改增”以來,資管行業增值稅新規出台一波三折。


  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36號文),明確了金融行業征收增值稅的框架,要求從5月1日起金融業營改增方案開始全面試點。

  36號文雖對資管產品的增值稅納稅行為進行規定,但由於納稅主體不明晰,因此資管產品並沒有繳稅。

  2016年12月21日,財政部、國稅局發布《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140號文),對資管行業增值稅繳納范圍等予以補充通知,明確資管機構為資管產品增值稅納稅人。

  2017年6月30日,財政部、國稅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56號文)的發布,將增值稅起征時間從2017年7月1日推遲到2018年1月1日,明確采用簡易計算法,按3%征收率征收。

  由誰納稅,稅率多少?

  資管增值稅是針對資管產品的增值稅,以管理人作為納稅人。

  

  資管產品管理人包括:銀行、信托、公募基金及其子公司、券商及其子公司、期貨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保險資管、專業保險資管、養老保險等。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理財、資金信托、財產權信托、公募基金、特定客戶資管、集合資管計劃、定向資管計劃、私募基金、債權計劃、股權計劃、股債結合型投資計劃、資產支持計劃、組合保險資管產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

  稅率方面,增值稅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法。一般計稅方法=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可抵扣;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征收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對於資管機構簡單而言可分為三類:

  1)產品管理費:資管產品的管理人自身作為納稅主體,按一般計稅法6%征稅,可抵扣進項稅;

  2)保本資管產品收到的利息收入:簡易計稅法3%,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非保本資管產品,持有資管的收益免稅;

  3)交易金融產品取得的資本利得:簡易計稅法3%,不能進行進項稅抵扣。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稅率/(1+稅率),此外在實際征收中,還有12%的增值稅附加稅率(城建教育附加)。

  



  舉例來說,假設公募資管持有1000萬信用債,票息5%,利息收入50萬,則需繳納增值稅為:50萬*3%/(1+3%)=14563元,繳納增值稅附加為14563*12%=1747元,合計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共計16310元。

  哪些屬應稅行為,哪些可以免征?

  哪些應稅?

  1、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管理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銷售費、托管費、服務費等,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按6%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並且可抵扣進項稅。

  2、利息收入:即運用資管產品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轉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利息性質的收入,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按3%的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3、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即用資管產品進行投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其它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等各資管產品)所有權的活動,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額,若相抵後出現負差,可結轉至下一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消,但年末仍有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會計年度,按3%的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哪些不在征收范圍內/免征?


  1、持有國債、央票、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銀行債、金融債、同業存單、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斷/質押式回購等產生的利息收入,與央行開展貨幣掉期和貨幣互存業務,均免繳增值稅。

  2、非保本資管產品的投資收益不征收增值稅,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等各類資管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金融商品轉讓,不繳納增值稅,也即基金分紅、資管分紅、信托分紅等無需繳增值稅,持有到期收回的本金和非保本浮動收益,也不繳增值稅。

  3、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開放式)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股票分紅收入免收增值稅(但債券的票息收入要繳稅)。同時,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也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跨期產品和資產如何征稅?

  資管產品的投資具有連續性,對於2018年之前已經持倉的資產如何確認征稅?12月25日財稅90號文對這一細節做出規定:

  1、資管產品提供的貸款服務,以2018年1月1日起產生的利息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

  2、從2018年1月1日起,轉讓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債券、基金、非貨物期貨的銷售額計算有兩種選擇:即第一,按實際買入價計算銷售額;第二,以17年最後一個交易日的股票收盤價、債券估值、基金淨值、期貨結算價作為買入價計算。以避免征稅方式差異引發資管產品或管理人稅負不均。

  3、此外,56號文中也參照之前政策口徑明確,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以生的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資管增值稅影響幾何?


  1、利率債免稅優勢凸顯,信用利差擴大

  資管產品增值稅的開征最直接的影響是由於免稅資產和應稅資產產生繳納的差異,導致兩者差異的上升,這往往就對應信用利差的上升,比如產業債與政策金融債、國債之間的利差。

  國泰君安固定收益研究覃漢團隊認為,信用債面臨20個bp左右的調整壓力,尤其低等級、高票息信用品種,受到繳稅影響越明顯。

  不過,由於6月底56號文框架已基本成熟,因此當前市場的收益率已反應了資管增值稅的影響。

  2、稅收優化調整,公募基金避稅優勢進一步凸顯

  在增值稅框架下,會由於機構的稅收優化行為而產生一些特定的交易模式。

  無論封閉式還是開放式的公募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利息和其他收入,本身就享受25%的所得稅免稅優勢。在“營改增”新規下,公募基金買賣股票和債券的價差收入還免收增值稅,而券商、私募等非公募資管機構沒有這一優惠,銀行、保險自營盤等增值稅率相對更高,公募基金避稅優勢進一步凸顯,而非公募資管稅負有所上升,行業規模將有收縮壓力。



  對於其他資管產品而言,如果某支產業債票息比較低,面值折價較大,則增值稅繳納的時間節奏將會是“前少後多”,而且屆時價差部分有可能再進行抵扣,可能比相近收益率情況下票息高、折價低的債券更有吸引力。

  至年末時,非公募的資管產品,也有動力根據自己是否存在“負價差”積累的情況,去實

  現一些本金溢價債券的兌現,實現稅務上的優化。

  3、通道類資管產品受沖擊猛烈,多層嵌套的資管產品面臨更大稅負壓力

  通道類資管產品一般原始權益人是銀行,底層資產是信貸資產,通道工具往往是信托、券商資管和基金子公司,管理人僅收取微薄的通道費用(一般千分之1-2,甚至萬分之五)。但在增值稅新規下,一般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通道機構作為納稅主體需要代銀行繳納增值稅,而無法獲得抵扣,按底層資產的貸款利息6.5%來計算,利息收入需繳納6%增值稅,則資管機構需繳納2.2‰的增值稅,但實際上,很多券商、基金子公司的通道費才不到2‰,稅收成本上升對通道機構沖擊明顯。

  而多層嵌套的資管產品面臨更大稅負壓力。銀監會334監管禁止理財多層嵌套,資管“營改增”也將導致多層嵌套產品面臨更大的稅收負擔,在現行政策下,資金每增加一層嵌套(流轉一次)就需要繳納一次增值稅,導致實際稅負進一步攀升。

  4、融資成本上升,實際收益下滑

  另一個影響是發行人的融資成本可能提高。非標項目的融資方可能就要做好議價時受到增值稅因素影響的准備,此外由於廣義基金已經是信用債的投資主力,所以對於公開發行的信用債而言,其實也會比較大的受到增值稅的影響(還要考慮市場競爭、市場需求強弱)。

  此外,券商集合、私募等部分資管產品可能在新規前遭遇一小部分贖回壓力,加劇4季度流動性緊張。公募與非公募資管產品的稅收歧視,可能引發部分委外資金和投資者在新規正式實施前,贖回部分非公募資管產品,對股票和債市流動性造成階段性沖擊,這可能是加劇4季度股債波動的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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