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国报税] 经典案例:加国华人常见的税务麻烦
吴先生一家三口于2007年9月移民加拿大。吴先生本人在登陆4个星期后就返回中国继续做他的生意,而他太太陪小孩在多伦多读书。吴先生后来每年来 加拿大访问两次,每次来呆三、四个星期。吴太咨询过会计,说他先生虽然不常住加拿大但也属加拿大税务居民,因为他在加拿大有配偶/小孩/房子;所以从 2008年开始每年他们夫妇两都是按加拿大居民来报税。吴太报了一些在她名下的利息收入,而吴先生申报了在中国的工资收入。吴先生每年申报在中国交纳 的$5000多元税金,在顶扣这$5000多元的税金之后,还需在加拿大交纳几百块钱。
2011年底税局给吴先生发了一封信,要求查看他在2009-2011三年的中国收入和交税档证据。由于吴先生申报的在中国的交税没有档支持,所以 他没有提供。由于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吴先生的档,税局对他这三年的报税做出了重新评估,即不承认申报的在中国的交税。这样,吴先生被要求补税加利息三 年共达两万多。
当听说像他这种情况属于非居民本不应该报税时,吴先生决定与税局交涉设法不交这笔钱。于是,吴先生向税局提出对这三年的申报进行调整 (Adjustment Request),即将他的原申报的收入全部改为零,依据是他一直是税务上的非居民,本不应在加拿大报税。结果是税局不但是放弃了那两万多块钱,而且还给 他两千多块钱的退税(原来每年交纳的几百钱)。
这个事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空中飞人在报税前应确定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确定是否应该在加拿大报税。在这个问提上华社有些误会,即认为加拿大税局的那套「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s)模式(即用配偶/住房/依附人任何一项定论)是法律。事实真相是:
1. 一个人可以在加拿大有配偶/住房/依附人而同时又可能是加拿大税务上的非居民。非居民可以来访问加拿大。
2. 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案例法的「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模式和加中税务协议的「打破平局规则」(Tie-breaker Rule)模式。
3. 新移民登陆不等于成为税务居民;如果登陆后不久又回中国继续原来的工作/生意/生活,那么他从未获得过加拿大的税务居民身份。
4. 根据加拿大案例法或加中税务协议,真正的空中飞人一般都是加拿大税务上的非居民;非居民不应在加拿大报税(除非在加拿大有生意/雇佣等收入),不应申报海外资产。配偶在加拿大的一方,如果收入不到交税水平也不用报税(最好也不申请任何福利)。
配偶一方为非居民,另一个为居民,完全不成问题;居民身份不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偶非居民一方打钱给居民一方在税务上没什么可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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