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報稅] 經典案例:加國華人常見的稅務麻煩
2014年報稅季節來臨,每年的這個季節都會有很多人焦慮,能拿回退稅的當然很期待,盤算一下能退回多少錢,怎麼安排這筆錢;要補稅 的自然很緊張,白花花的票子要從自己口袋裡掏出來確實不太好受。但是不論如何,按時報稅是逃不掉的事,守規矩就是減少麻煩的最好藥方。每年都會有人因不守 規矩而被稅局調查,出了問題輕則罰款,重則坐牢。為此51周報記者采訪了華人稅務問題專家胡商,請他給大家講講這方面要注意的問題。
工薪族常見稅務麻煩
據胡商介紹,在加拿大經營生意報稅相對較復雜,一般會請專業人士處理,對於普通工薪族來說,報稅相對簡單,很多人都可以自己處理。根據他近年來處理稅務上訴官司的經驗看,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大家注意。
一:納稅人除工資收入外,還有房屋出租,或經營一點小生意。
在出租或生意出現虧損的情況下,虧損可以用以減扣工資收入,最終會有降稅的作用。正因如此,當納稅人連續幾年有這種虧損時,稅局就要來查稅,以弄清 到底是真虧還是假虧。在出租虧損的情況下,如果租客是納稅人的父母或子女,會有麻煩。在生意虧損的情況下,如果造成生意虧損的是一些不客觀的與個人生活分 不開的費用,如汽車、吃飯、電話、家裡辦公室(Home Office)等,也會有麻煩。
二:任何人在 4年內兩次有漏報T3, T4, T4A, T5等收入,要為第二次漏報罰款漏報收入金額的20%。
每個納稅人在4年期間可犯有一次過失而獲得原諒(應補稅的還是應補但可免罰),只是在第二次少報收入時會被罰款。如果第二次漏報的情形是,納稅人打幾份工而少報一個T4工資收入,或T5表上的利息/股息收入金額較大而少報一個T5,都會遭受金額較大的罰款。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2011年3月初申報2010年稅時,已收到一個T4表,兩個T4A表,和三個T5表,並且申報了這些表格所反映的全部收入。但 他實際上有兩個T4表的收入,而另一個金額為$3萬元的T4表,由於沒有收到,所以漏報。稅局在2011年下半年發現這一問題之後,又發現他2007年申 報的收入也曾少報過一個利息為$5元的T5表。因此,王先生因二次漏報會被罰款(罰第二次漏報的$3萬),即除應補交$3萬收入應交納的所得稅外,還會被 罰款$6,000 ($30,000X20%)。
這種罰款不論漏報收入的原因是有意,還是不小心或過失,都一律適用。所以,如果納稅人只是聲稱沒有收到有關T表,不能足以取消罰款。但案例法規定如 果納稅人在第一次漏報收入後,開始注意這一問題並作出了適當的努力,即盡到了職責(Due Diligence)去避免漏報的再次發生,即使漏報收入不幸再次發生,仍可免受罰款。簡而言之,納稅人要想避免這類罰款,必須證明自己已盡到了職責。法 律對盡到職責的起點要求不是太高。納稅人如果能證明曾給銀行、金融機構、工作單位等聯系(如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約見面談等),確認T表的個數及金額的准 確性,可以算是盡到了職責,可以成為要求免罰的理由。
三:納稅人申報照看父母親的照看頂稅金(Caregiver’s Credit),同時又聲稱父母給自己帶孩子,通過申報小孩照看費(Childcare Expense)來減稅,而父母因收入低又不用交稅。
對於這種安排稅局會通過查稅來弄清到底是誰照看誰,給父母的照看費是否真發,父母照看小孩是屬生意關系還是雇傭關系等,以找機會否定申報照看費的有效性。
四:納稅人買賣自住房賺了錢,自己認為是免稅的,所以不報,但稅局卻認為是炒房,從中所得應按生意收入納稅。杜先生的遭遇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杜先生在2009和2010兩年賣了兩個房子,並在為這兩年報稅時沒有申報,因為他認為這兩年出售的兩棟房子都屬他的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從中所得屬於100%免稅的資本增值。相反,稅局則認為他的房屋買賣屬於生意運作,而從中所得應按生意收入來計算所得稅。
杜先生房屋買賣的基本情況是,在2009年之前他一家三口一直是住在他於2005年購買的一個半獨立屋。2006年7月他買了一個公寓單元的樓花; 該公寓於2009年5月完工。杜家決定般進公寓,而將半獨立屋出租,但般進後他才發現該公寓單元比原來想象小多了(原看到的只是設計方案)。所以他住進兩 個月後就掛牌出售,並於2009年10月出手,淨賺11萬多。隨後杜先生又在與多倫多相鄰的萬錦市購買了一個獨立屋住宅。住進不久他發現雖然房子夠大但維 持費用太高;有些費用都是事先沒想象到的。他感到壓力很大,愈來愈覺得難以承受,所以決定又要換房。這次賣房於2010年11月成交,淨賺7萬多元。
稅局根據網上信息於2012年初挑出杜先生查稅。稅局查稅部門認為杜先生這兩年房屋買賣頻繁,每次擁有產權時間不長,並且買賣利潤可觀,象是在炒 房,從中所得應按生意收入納稅。所以查稅結果評估出稅款兩年共達10萬多(包括補稅,罰款和利息)。針對上述評估,杜先生進行了上訴並獲得成功。
稅局上訴部根據案例法區分資本增值與生意收入的六個因素,對杜先生的上訴進行了分析。這六因素包括:物業的性質或類型,業主占有時間的長短,類似的 交易(或運作)的頻率,對物業進行的加工或改進,導致出售物業的情形,以及納稅人在購買時的動機和意向。稅局上訴部的結論是杜先生在2009和2010年 出售的兩處房產雖然擁有時間不長,但每次出售都有特殊原因,並不像在炒房,所以從中所得屬於資本增值;同時由於該兩物業均屬他正常居住的住所,房屋買賣利 潤應屬免稅的資本增值。
納稅人一般知道每家可享受一個免稅自住房的名額,並且要求不高,只要真正般進去住就行了,但這只是許多規則的一部分。簡單地說,從結果上看,納稅人 從房地產交易中所得的稅務待遇可分為三種:享受100%免稅(自住房),50%算納稅收入(資本增值),100%算納稅收入(生意收入)。然而,從性質上 看,房地產交易所得只有兩大類,即資本增值和生意收入,而納稅人出賣「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的所得,屬於資本增值,只不過是一種例外的資本增值,即免稅的資本增值。所以,一個房屋交易的所得,一旦被定性為生意收入,就與資本 增值沒關系了,屋主就不可能享受「主要住所」免稅的稅務待遇。換句話說,在程序上有關所得只有在第一步被定性為資本增值的前提下,才有機會進入下一步去區 分是一般的應納稅的資本增值,還是例外的免稅的資本增值(自住房)。這就是為什麼在上述案例裡,一旦杜先生的房屋買賣是被定性為生意運作(即炒房),就無 免稅自住房可言了。
「空中飛人」常見稅務麻煩
許多「空中飛人」誤認為他們屬於加拿大稅務居民,所以每年想盡辦法申報一點收入,以便在加拿大交點稅。常見的做法有:
1、隨便申報一點自雇收入,或多或少交一點稅。
2、在加拿大注冊一個公司,利用這個公司給自己發點工資。
3、隨便申報一點在中國的工資收入。
4、只申報在加拿大的一點利息收入。
實際上大部分空中飛人在中國的收入都很高;如果按加拿大居民身份報稅,他們應申報全球收入。所以那些隨便報點收入的做法往往會遇到稅務麻煩,因為他們每年申報的收入水平不能解釋在加拿大的支出,結果被稅局挑處查稅並用淨資產方法評估。
另外,對於那些申報中國收入的人來說,在中國的交稅本來是可以在加拿大頂稅,但頂了幾年稅後加拿大稅局往往會要求納稅人提供中國的有關檔證據,以查證在中國的真實收入及交稅金額。吳先生就是這樣一例。
吳先生一家三口於2007年9月移民加拿大。吳先生本人在登陸4個星期後就返回中國繼續做他的生意,而他太太陪小孩在多倫多讀書。吳先生後來每年來 加拿大訪問兩次,每次來呆三、四個星期。吳太咨詢過會計,說他先生雖然不常住加拿大但也屬加拿大稅務居民,因為他在加拿大有配偶/小孩/房子;所以從 2008年開始每年他們夫婦兩都是按加拿大居民來報稅。吳太報了一些在她名下的利息收入,而吳先生申報了在中國的工資收入。吳先生每年申報在中國交納 的$5000多元稅金,在頂扣這$5000多元的稅金之後,還需在加拿大交納幾百塊錢。
2011年底稅局給吳先生發了一封信,要求查看他在2009-2011三年的中國收入和交稅檔證據。由於吳先生申報的在中國的交稅沒有檔支持,所以 他沒有提供。由於在指定的時間內沒有收到吳先生的檔,稅局對他這三年的報稅做出了重新評估,即不承認申報的在中國的交稅。這樣,吳先生被要求補稅加利息三 年共達兩萬多。
當聽說像他這種情況屬於非居民本不應該報稅時,吳先生決定與稅局交涉設法不交這筆錢。於是,吳先生向稅局提出對這三年的申報進行調整 (Adjustment Request),即將他的原申報的收入全部改為零,依據是他一直是稅務上的非居民,本不應在加拿大報稅。結果是稅局不但是放棄了那兩萬多塊錢,而且還給 他兩千多塊錢的退稅(原來每年交納的幾百錢)。
這個事例給我們的啟示是,空中飛人在報稅前應確定自己的稅務居民身份,確定是否應該在加拿大報稅。在這個問提上華社有些誤會,即認為加拿大稅局的那套「居住聯系」(Residential Ties)模式(即用配偶/住房/依附人任何一項定論)是法律。事實真相是:
1. 一個人可以在加拿大有配偶/住房/依附人而同時又可能是加拿大稅務上的非居民。非居民可以來訪問加拿大。
2. 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案例法的「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模式和加中稅務協議的「打破平局規則」(Tie-breaker Rule)模式。
3. 新移民登陸不等於成為稅務居民;如果登陸後不久又回中國繼續原來的工作/生意/生活,那麼他從未獲得過加拿大的稅務居民身份。
4. 根據加拿大案例法或加中稅務協議,真正的空中飛人一般都是加拿大稅務上的非居民;非居民不應在加拿大報稅(除非在加拿大有生意/雇傭等收入),不應申報海外資產。配偶在加拿大的一方,如果收入不到交稅水平也不用報稅(最好也不申請任何福利)。
配偶一方為非居民,另一個為居民,完全不成問題;居民身份不是以家庭為單位。配偶非居民一方打錢給居民一方在稅務上沒什麼可擔心的。


分享: |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