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SP] RRSP超額供款要罰錢
納稅人為RRSP供款時,應注意自己在該年度之供款額,來決定應該要供款多少。很多人會采用每月供款方式,到接近年尾時若還有一些多余現金,也會放在 RRSP之供款內以求增加緩稅效益。投資公司是沒有責任向客戶提點供款額是否應超出該年上限,當報稅時才發現供款超出稅務部給予之限額,這樣便可能帶來一些稅務問題。
稅務法例是容許每位納稅人一生中之RRSP供款超出不多於2000元。舉例說,若2005年度之RRSP供款上限為 14,500元(可以在2004年之稅務評估通知書內找到2005年之RRSP供款上限),但你已在2005年度(包括2006年3月1日前所供之 RRSP供款)供款達16,500元,那末,閣下還可以用14,500作為2005年之稅務扣減之用,余下之2,000元可以保留到來年之RRSP供款之用,這樣不會帶來一些稅務問題。以可以選擇把這2,000元叢RRSP戶口提出。由於這2,000元額外供款還未帶出任何稅務問題,把這2,000留在 RRSP戶口內還是較上算。原因是這2,000所衍生之投資收入,仍是不用付稅之故。
但如果超出之供款額是超於2000元上限,供款人便可能會為超出之供款額付出懲罰稅。這是超出2,000元金額以上之每月1%罰款,直到該超額從RRSP戶口提出又或者在下一年使用完才停止。稅務部會要求供款人為自己之RRSP超出供款做自行罰款評估。供款人可以自行在T1-OVP表格填報超額款項,把罰款計算好,連同支票跟表格一同寄給稅局。罰款是以每月之月底計算。例如陳先生在2005年度之RRSP供款額是14,500元,但他合共供款28,000元,陳先生在2005年之供款超出額便為 13,500元。由於首2,000元是沒有罰款之問題,陳先生在2005年12月31日便須付罰款115元(即11,500元之超額的1%)。若不自行評估罰款及填報T1-OVP,稅局便會在日後做出應有之罰款評估,到時該罰款可能會更高,因為稅局會因為延遲不報而增加罰款及利息。
若不想付出罰款,稅例是容許向稅局提出RRSP退款之要求。根據稅務法,從RRSP戶口內提取以往任何之供款,一般都要向稅局先付稅才能夠取出,但若是提取超額供款,納稅人可向稅局申請免稅要求。當稅務部接收申請(一般都會獲稅務部批准),有關投資公司便可以把要求提出之款額全數還給供款人。投資公司更會向供款人發出T4RSP,以便供款人在下一年報稅之用。請看一下例子:
假若鄭先生在2005年度之供款額是10,000元,他在2005年度內共供款是6,000元。當鄭先生在2006年3月份報稅時(報2005年度之稅)發現超出供款,便馬上聯絡自己RRSP之投資公司,要求提取超出之 6,000元,投資公司與鄭先生向稅局申請,這6,000元在2006年4月中獲得稅局批准可以從RRSP戶口提出而不用付稅。但因為是在2006年提款,投資公司會向鄭先生發出2006 T4RSP, 好讓他在2006年度稅表內之第129行填報該6,000元之收入,但同時鄭先生也可以在稅表內之第232行扣減這6,000元之收入,其作用是這 6,000元在2006年提出便不要賦稅了。但由於鄭先生在2006年4月中才把要罰款之6,000元提出,鄭先生還要向稅局填報T1-OVP及繳付罰款共三個月(即1月至3月)每月1%即共180元。
陳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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