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居女性去世,9位親屬爭奪遺產(圖
其實對於老百姓來說,立遺囑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比如手寫遺囑,帶有落款、手印的打印遺囑,至少有兩位見證人在場、別人代替書寫的遺囑,如果情況比較緊急,還可以是錄音、錄像遺囑,只要能證明是本人在意識清醒情況下做出的決定,就會被法院采信。
立遺囑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但在我們的文化中,老百姓對於死亡的探討、遺產的處理都思考得太少了,了解也太少了,大多數想法都是順其自然。就拿趙晉的情況來說,有家族病史,又確診了那麼多病,就可以提前做相應的遺囑准備,這樣在發生變故的時候,她的9位親屬就不至於因為糾紛對簿公堂。

圖源劇集《遺產偵探》
照見人性的證據
遺產糾紛問題是復雜的,審判這類案件,也時常給我一種審判人性的感覺。
我2010年從中國政法大學畢業,從審判員到一級法官,至今已經16年了。法官在英文裡的詞匯是「judge」,原來在學校學習法律的時候,也覺得這是一個判斷的身份,只要證據擺在那兒,把事實核查清楚,用適用的法條下結論就行。但是進了法院之後,才發現法官工作最難的部分,不僅要了解案件的內容,調查清楚事實,了解人性,而且還要在人性、證據和事實之間找到法律上的平衡,這是工作後才慢慢體會到的事。
記得剛開始當助理審判員的時候,我聽老法官講課,有一個很大的啟發:接到一個案件之後,需要了解當事人是什麼背景,在庭上是什麼表現,是一個比較誠實的人,還是比較虛浮的人?哪怕這些信息跟案件沒有直接關聯,也有助於我們在內心構築起一個「人」的具體的形象,特別是在充分照見人性的遺產糾紛案件裡,有時候甚至能厘清案情的模糊點,影響到最終的審判。
我之前還判過一個遺產繼承案,逝者馬老伯生前結婚生過一個女兒,後來他因為故意傷害罪判了刑,出獄後身患重病,妻子和他離異帶走了女兒。多年裡,馬老伯沒有工作能力,平時和弟弟一起生活,經濟接濟、生病就醫、喪事操辦都依靠弟弟。馬老伯的女兒當時還沒有成年,她對父親沒有感情,從來沒去看過父親,甚至病重在醫院時也沒有去探望。但要繼承馬老伯的房子時,他的女兒出現了。
馬老伯的女兒在庭上基本沒有說話,都由律師陳述,但馬老伯的弟弟沒有請律師,他說話嗓門很大,對方一說到他不服的地方,就立刻站出來反駁,話語激動但很樸素,認為他付出了很多,應該得到遺產。雖然馬老伯弟弟不是那麼遵守法庭秩序,但是你可以感受到他的情緒,情緒也反映了一部分事實。
這起案件證據裡,有一份馬老伯簽字的遺囑,是他躺在病床上彌留之時,弟弟見到情況緊急,就准備好了一份文本,又找來兩位見證人,一位見證人向馬老伯宣讀遺囑,內容是所有遺產歸弟弟這邊所有,沒有給他的女兒,讀完之後協助馬老伯簽了字。另一位見證人全程錄了視頻,可以看到馬老伯精神狀態很不好,有時候有模糊的回應,但沒辦法進行完整的語言表達,很難判斷他是否聽清了遺囑的內容。
對於那份遺囑,我的考量是,馬老伯的弟弟肯定有心了解過法律,否則一般人也不知道要找見證人錄像,但錄像也反過來證明了馬老伯當時的意識並不清醒。這種情況下,我把那份遺囑給否決了,還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判決,但考慮到弟弟對馬老伯生前的照顧,也要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平衡,盡可能給弟弟多一些份額。
回到趙晉這個案件,其實也能看見人性裡利己的一面。比如在證據清單裡,有親屬為了證明幫扶,提供了給趙晉轉賬500元的記錄,但那筆錢其實是趙晉母親去世時的慰問禮金;還有親屬說,為趙晉交過水費、物業費,但看開票的日期,是趙晉去世之後才補交的,而且物業費還出自趙晉自己的死亡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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