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被大女兒帶出養老院取光40萬存款 小女兒說
“8月19日那天,被告帶我媽出去掛失存單取錢的事都已經發生了,我下午還跟院長有微信溝通,她都沒告知我。”黃女士稱,養老院顯然已經違約。
另外,黃女士還認為兩次取款過程也存在不合常理之處,“每次都是取出了20萬元,屬於大額取款,不僅不需要預約,第二次甚至不需要本人到場就全部取出了。”黃女士說,這明顯與當下銀行存取款的常規做法相違背。
“我並不是非要讓她負刑事責任,但她哄騙盜取數十年沒有生活交集的母親的存款,其惡意明顯。”黃女士說,不管是誰負責,她希望能拿回母親被轉走的全部款項。
4月15日晚,黃女士已年屆六旬的黃大姐接受記者采訪時情緒激動,“那是我父母攢了一輩子的積蓄,他們都是普通的工人,也是我媽的養老錢。”黃大姐稱,她是家中老大,他和妹妹都身體不好,黃女士是家中小妹,年輕一些經濟情況也好一些,就由她照顧母親,此次事件也全權委托小妹去處理。黃大姐說,數十年來母親跟姜某某都沒聯系,不知道姜某某為啥主動找過來,“判決書上說她生活困難,令人難以信服。”黃大姐稱,姜某某不僅用最新款的手機,全身名牌,社交賬號裡也全都是炫富視頻。黃大姐表示,她和妹妹們搞不清楚究竟是怎麼回事,一個證據確鑿的刑事案子弄成了這樣。“我身體也不好,二妹心臓不好,小妹雙腿都是殘疾,怎麼會受到這樣不公的待遇。”黃大姐哭著說,她姐妹三人也沒有什麼能力,母親現在的病情越來越嚴重,希望能討回母親的養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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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士提供的入住合同書顯示,雙方簽署於2024年7月12日,並約定了包括准備食物、洗浴、理發等共計26項服務內容,約定不允許老人獨自外出,其他約定欄是“丙方或乙方其他親屬辦理手續後方可外出”打了勾。而在合同的通用條款的10.1.6條中描述,乙方外出時,須向甲方工作人員書面請假,說明外出時間、所去地點、聯絡方式等,得到允許並經丙方同意後方可外出。乙方外出應隨身攜帶個人信息卡)並按時返回,體質較弱的乙方外出,應由丙方或丙方指定的人員陪同……“我們了解過,他們出去沒有辦理手續,而且這主條款約定的是需要經過丙方同意,而合同的丙方簽字只有我一人,但我不知道。”黃女士說。

針對黃女士的質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到了涉事養老院成都宏明怡倍康養老院院長楊女士。
“帶出去是老人自己打電話把她女兒叫來的,這個事情法院也已經判了,具體的經過你可以去法院或派出所了解。”對於姜女士被帶出養老院的情況,楊院長回應稱,所謂的丙方指的是老人的所有子女,不只是黃女士一個人,之後掛斷電話,不再接聽。
據了解,事發後黃女士曾以“成都宏明怡倍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未履行協議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務,致使入住機構老人遭受嚴重財產損失”為由反映至成華區民政局,2025年1月9日,該局出具的一份信訪事項行政程序辦理進度報告顯示,該局初步確定成都宏明怡倍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未按照《入住合同書》約定履行,即老太姜女士外出時,未告知丙方(黃女士)並征得同意。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成都市成華區民政局將嚴格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啟動對該養老機構的行政處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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