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億金融詐騙:平台背鍋、銀行隱身,追責不能...
如,映客在《充值協議》中就有明確對注冊用戶處分充值資金的權利狀態進行善意和特別提醒。
除此之外,映客還很早就接入了第三方風控系統,對高風險設備、賬號進行監控、建立 7*24 小時專業人工不間斷數據巡查機制,還常年與警方共享黑灰產業、詐騙犯罪賬戶等數據。
更何況,根據2021年頒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映客之類的直播平台實際上並沒有義務和能力,也不被允許對用戶的資金來源進行審查。
以上這些已經完全可以充分構成直播平台公司當為“善意第三人”的合理推斷。
那麼既是“善意第三人”,就肯定不是共犯,那依據《刑法》和最高法相關的司法解釋“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的司法解釋就不應該向直播平台追責才對。
但法院在卻並沒有明確證據的情況,要求案外第三人映客平台返還其分成所得的1887萬余元,其中矛盾重重令人費解。
一直以來,虛擬經濟法律的不完善幾乎成了行業的“原罪”。雖然這個案子裡,是映客和抖音兩個競品被同時推到台前,但如果席薇選擇的是“快手直播”、“B站直播”或者“虎牙直播”等等其他主流平台,那麼其他公司同樣會面臨當下的“法律窘境”。
某種意義上,映客向法院提交的《異議申請書》,並不只是某一個公司的異議申請,而是整個直播行業的“控訴”。
直播平台並不是某一個人的資產,而是合法經營的獨立企業。為維持企業平穩運行,平台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作為上市公司,平台需要對股東及公眾投資者負責;作為國家納稅主體,還需足額納稅。
而判決卻要求映客在付出大量成本、足額納稅600多萬之後退賠所得全部收益。以這個邏輯來看的話,那是否還需要向稅務部門追繳“贓款”呢?
這不免讓人深省,在追求效率與公平的當下,司法作為平息輿論的快速手段,保護受害者權益的情況下,遵守法律的無辜第三方的權益是否也有被保護的權利?追繳的尺度,到底應該如何來判?

縱觀整個直播行業,從產生、發展到今天的繁榮階段,已經建立了較為成熟的行業直播充值打賞即分成規則。
短視頻平台作為提供服務的平台方取得正常的分成收入是完全符合市場體系的,如果僅以“不合理消費”就否認打賞收入分成的對價合理,某種意義上就相當於從是非對錯的根本邏輯上否定了直播打賞的商業模式,長遠角度來看,或許並不利於互聯網行業的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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