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亿金融诈骗:平台背锅、银行隐身,追责不能...
如,映客在《充值协议》中就有明确对注册用户处分充值资金的权利状态进行善意和特别提醒。
除此之外,映客还很早就接入了第三方风控系统,对高风险设备、账号进行监控、建立 7*24 小时专业人工不间断数据巡查机制,还常年与警方共享黑灰产业、诈骗犯罪账户等数据。
更何况,根据2021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映客之类的直播平台实际上并没有义务和能力,也不被允许对用户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以上这些已经完全可以充分构成直播平台公司当为“善意第三人”的合理推断。
那么既是“善意第三人”,就肯定不是共犯,那依据《刑法》和最高法相关的司法解释“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的司法解释就不应该向直播平台追责才对。
但法院在却并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要求案外第三人映客平台返还其分成所得的1887万余元,其中矛盾重重令人费解。
一直以来,虚拟经济法律的不完善几乎成了行业的“原罪”。虽然这个案子里,是映客和抖音两个竞品被同时推到台前,但如果席薇选择的是“快手直播”、“B站直播”或者“虎牙直播”等等其他主流平台,那么其他公司同样会面临当下的“法律窘境”。
某种意义上,映客向法院提交的《异议申请书》,并不只是某一个公司的异议申请,而是整个直播行业的“控诉”。
直播平台并不是某一个人的资产,而是合法经营的独立企业。为维持企业平稳运行,平台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作为上市公司,平台需要对股东及公众投资者负责;作为国家纳税主体,还需足额纳税。
而判决却要求映客在付出大量成本、足额纳税600多万之后退赔所得全部收益。以这个逻辑来看的话,那是否还需要向税务部门追缴“赃款”呢?
这不免让人深省,在追求效率与公平的当下,司法作为平息舆论的快速手段,保护受害者权益的情况下,遵守法律的无辜第三方的权益是否也有被保护的权利?追缴的尺度,到底应该如何来判?

纵观整个直播行业,从产生、发展到今天的繁荣阶段,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行业直播充值打赏即分成规则。
短视频平台作为提供服务的平台方取得正常的分成收入是完全符合市场体系的,如果仅以“不合理消费”就否认打赏收入分成的对价合理,某种意义上就相当于从是非对错的根本逻辑上否定了直播打赏的商业模式,长远角度来看,或许并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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