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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之窗] 大溫地產經紀騙錢 兄弟倆可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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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付款?

為了支持其認為 格魯瓦兄弟不應獲得賠償的立場,RECFC 首先辯稱,不應允許格魯瓦兄弟自行向BC省最高法院提起訴訟,因為他們沒有首先尋求對 RECBC 不賠償他們的決定進行司法審查。

不過,法官駁斥了這一論點,指出該省的《房地產服務法》並未禁止人們同時通過監管機構和法院尋求賠償。


RECFC 還爭辯說,格魯瓦兄弟無權獲得賠償,因為他們未能證明向薩蘭加支付的款項是根據法案要求 “與房地產服務有關 ”的。

相反,RECFC聲稱 賈格迪夫的付款是 “聯合投資性質 ”的,而 阿夫塔爾 的付款是貸款,並引用了兄弟倆對所發生事情的不同說法,並辯稱缺乏將付款與房地產服務聯系起來的證據。


雖然法官也認為格魯瓦兄弟對事情經過的說法 “前後不一”,削弱了他們索賠的力度,但法官指,《房地產服務法》中的賠償條款旨在保護消費者免受盜竊或欺詐,因此應從廣義上解釋以支持這種保護。


法官認為缺乏適當的文件證明薩蘭加實施欺詐。他這樣做似乎還利用了另一個資源,那就是他的房地產執照持有者身份。

法官做出了有利於格魯瓦兄弟的判決,宣布根據該法,他們應該獲得86,000 元的損失應予賠償。

判決書總結道:“總的來說,我確信薩蘭加向原告承諾,作為他們付款的交換條件,他們將獲得購買房地產的權利,或者至少是某種'其他形式的房地產購置或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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