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拐卖16年后,“中间人”因过追诉期不被起诉?
专家:追诉时效受多个因素影响,应综合考虑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2022年5月13日,兰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魏某凤抓捕,5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魏某凤于2023年5月31日被移送兰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其间,兰陵县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兰陵县检察院认为,魏某凤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魏某凤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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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讲师王登辉解释,追诉时效的适用受多个因素的影响,确定追诉时效期限主要看所涉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另外还有犯罪之日、刑事立案之日(或法院受理自诉之日)等因素,同时需要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控告、犯罪人是否又犯新罪等情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从本案中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来看,检方认为魏某凤的行为属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而不是“贩卖”;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而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因此,魏某凤属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赵良善解释,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属于状态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收买”二字往往理解为瞬时行为,而非持续性行为。因此,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期限应自收买行为完成时起算。
赵良善进一步解释,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五年。所以本案中检方决定对魏某凤不起诉。
本案中,魏某凤截留了1000元,成为其罪名确定的争议点之一。
王登辉认为,魏某凤给自己留了1000元,是否可以被认为其具有出卖目的,尚有探讨空间。这是拐卖儿童罪的主观要件之一。拐卖儿童罪的基本犯对应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追诉时效期限为十五年。
王登辉进一步解释称,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本案中,不起诉决定书未载明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的日期,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之日在十五年追诉时效内,无论犯罪嫌疑人何时到案,均可以追诉。
王艳飞表示,他们夫妇无法接受检察院对魏某凤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对此王登辉表示,如果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有权要求下一级检察院改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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