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砍伤同学未被罚,数月后又驾车撞死对方及孩子
一审宣判后,周某上诉。湖南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7月7日,周某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四名民警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被判刑
死者家属向公安局索赔596万
彭女士母子遇害后,家属开始向相关部门反映2020年2月26日周某作案后办案人员的问题。彭女士家人认为,如果办案机关当时就对周某采取强制措施,彭女士和儿子就不会遇害。
2021年2月,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葛某、双峰县公安局井字派出所所长贺某、双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朱某因此案被纪检监察部门留置调查。
2021年3月,湖南省纪检监察部门发布消息,上述三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5月21日,娄底中院发布的指定管辖决定书称,关于犯罪嫌疑人贺某、葛某、朱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罗某(双峰县公安局井字派出所民警)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娄底中院决定指定冷水江市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
2023年10月27日,彭女士家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据他们了解,上述四人已被判刑。
彭女士家人称,周某直至被执行死刑,一分钱也没有赔偿。2021年6月,他们向双峰县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彭女士母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彭女士外甥女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96万余元。
双峰县公安局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公安机关虽有拖延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但彭女士母子遇害、外甥女受伤是周某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与双峰县公安局民警是否履职到位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双峰县公安局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彭女士家人不能接受。2021年9月,他们将双峰县公安局起诉至涟源市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
公安局赔偿家属各项损失82万元
死者家属不服上诉
涟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双峰县公安局对周某2020年2月26日与4月5日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周某后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升级,最终发生了彭女士母子死亡、彭女士外甥女受伤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是由周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依法应当由周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被告双峰县公安局在本案中确实有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时间上的承接关系,具有一定的关联作用。且周某无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彭女士家属要求确认双峰县公安局对周某2020年4月5日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对周某2020年2月26日违法行为在2020年3月27日后的处理未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原告要求确认双峰县公安局对周某2020年2月26日违法行为在2020年3月27日前的处理未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本案损害后果系犯罪分子周某的犯罪行为直接所致,双峰县公安局的赔偿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酌情确定。
近日,涟源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双峰县公安局于2021年8月3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确认被告双峰县公安局对周某2020年4月5日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及对周某2020年2月26日违法行为自2020年3月27日后的处理未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双峰县公安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某等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2万元。
对此,彭女士的家人表示:“我们对一审判决不服,已于10月27日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据悉,案发三年了,彭女士母子的遗体仍在当地殡仪馆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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