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和家长对预制菜发出“灵魂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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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从法律法规角度认为,预制菜进校园应该持审慎态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朱政表示:“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是两个重要的指标。预制菜还没有经过一个很科学的测评、验证程序来证明其安全性,无法达到法定“确保食品安全”的要求,而且其制作过程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当餐加工”并不十分吻合。



北京市中闻律师所合伙人沈斌倜表示,2021年8月,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学生餐从烧熟至食用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而预制菜本身的特性与这一规定相悖。


在沈斌倜看来,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如果孩子们在学校经常吃预制菜,长此以往会改变未成年人的口味和饮食习惯,不利于孩子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9月22日,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也表示,鉴于当前预制菜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体系、认证体系、追溯体系等有效监管机制,对“预制菜进校园”应持十分审慎态度,不宜推广进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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