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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載同事出車禍判賠90萬 網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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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媒體報道,福建廈門海滄區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糾紛案:男子戴某下班時順路搭載同事王某回家,行駛至某路段時碰撞到路邊牆體,造成王某當場死亡。交警認定戴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戴某與王某家人對此均無異議。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賠償130萬余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戴某與死者王某系同事關系,事故車輛系非營運機動車,戴某搭載王某並未向其收取費用,且事故認定書中並未發現戴某存在故意或明顯重大過失的情形。酌定戴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戴某賠償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90萬余元。

  “賠償90多萬過高了”“戴某全責,陪90多萬沒問題”……對此網友議論紛紛。還有網友認為,帶朋友搭車前,簽免責協議才能避免這種情況。


  

  ↑資料圖。圖文無關

  對此,江蘇法忂h懵墒κ攣袼匣鍶死短轂蚵墒θ銜雜諗獬ピ鶉偽壤團獬ソ鴝睿ü儆幸歡ǖ淖雜刹昧咳ā7ㄔ號芯齟髂吵械70%的賠償責任,賠償王某家人90萬余元,即是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北京康普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吳立宏則告訴紅星新聞,從法律效果來講,認定戴某70%的賠償責任無可厚非,但就社會效果而言確實“較重”,調整為50%或更為妥當。

  他還指出,網友提到的所謂“免責聲明”約定的內容與法律相悖,“即使簽了‘免責聲明’也無效。”

  觀點①

  無償搭載應減輕賠償責任 承擔70%是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江蘇法忂h懵墒κ攣袼匣鍶死短轂蚵墒Ω嫠吆煨切攣牛蕁睹穹ǖ洹飯娑ǎ怯嘶搗⑸煌ㄊ鹿試斐晌蕹ゴ畛巳慫鷙Γ粲詬沒狄環皆鶉蔚模Φ奔跚崞澠獬ピ鶉危腔凳褂萌擻泄室饣蛘咧卮蠊У某狻

  藍天彬律師認為,本事件中,男子戴某駕駛的車系非營運機動車,純粹是無償順路幫忙搭載同事王某,該行為是良善的,也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但是不管是否營運車輛,駕駛員都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

  事故發生後,交警認定戴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不負事故責任。因此藍天彬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戴某要承擔責任,但考慮到是無償搭載,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藍天彬律師還稱,對於賠償責任比例和賠償金額,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法院判決戴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王某家人90萬余元,即是自由裁量權的體現。


  “當然,畢竟是無償搭載的助人行為引發的事故,從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的角度出發,從引導社會向善的角度出發,減輕賠償責任的幅度可以考慮再大一些。”藍天彬律師說。

  



  網絡資料圖


  至於保險公司的賠付標准,藍天彬律師稱,視車主投保的險種和投保的金額而定。

  觀點②

  70%的賠償責任“較重” 調整為50%或更妥當

  北京康普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吳立宏告訴紅星新聞,“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為樂的積極行為,符合友善、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當積極提倡和予以確定。本案中按照該法院現查明的事實,對於王某的身亡方面,戴某並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酌情判決戴某90多萬即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但這個賠償比例的認定,按照公平原則,應當再適當調整一些可能更為妥當一些,因為這樣可更有利於這種民間互助,好意同乘的良好社會風氣的維護與發揚。”吳立宏律師說,“一個良好的判決結果,應當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以及政治效果三統一。結合本案來講,從法律效果來講酌情70%(賠償責任)無可厚非,但從社會效果來講,認定70%的賠償責任對好意人來講確實‘較重’,因此是否能調整為50%更為妥當一些?值得大家商榷。”

  吳立宏律師說,在《民法典》1217條中規定,好意者在開車過程中,如其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因交通事故造成無償同乘人人身損害時,好意者的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減輕,但減輕不等於免責,“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其根本目的也就是鞭策和約束好意人在開車時應當盡到高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遵守交通規則。”

  

  而就保險責任而言,據吳立宏律師介紹,依據《民法典》第1213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對於“通過免責協議即可免除相關責任”的觀點,吳立宏律師認為,“好意同乘”本質上受道德規范約束,而所謂免責協議或免責聲明則屬於合同性質,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按照《民法典》第506條的規定,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合同,均不得約定對人員造成人身損害進行免責的規定,否則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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