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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貸款] 11員工 私人替公司貸款4000萬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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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艷靈是江蘇省東建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稱東建公司)員工,只因幾年前幫公司辦理了幾筆貸款,王艷靈和丈夫就惹上了長達6年的官司。如今房產被凍結、銀行賬戶被凍結,夫妻倆還成了“限高”(限制高消費)人員。“出門高鐵都坐不了,主要怕影響到孩子以後的生活。”王艷靈無助又無奈。

  與王艷靈有同樣遭遇的,在東建公司共有11人。10月11日,11名借款員工向上游(电视剧)新聞記者表示,2012年到2014年間,為了幫公司貸款,他們分別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從貸款公司辦理了每人每筆400萬元左右的貸款。東建公司為免去員工後顧之憂,特別出具了書面說明,表示貸款均由公司償還,如出現法律糾紛,借款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但到了2015年,以上11名貸款員工卻因未償還貸款被貸款公司告上法庭。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發回重審的一審、二審,又申請再審……到目前為止,此案仍無定論。


  “第二次申請再審後,江蘇省高院通知將此案審限延至2021年8月30日,但目前已過去一月有余,仍沒有結果。”員工們說,案子拖到何時,他們心裡實在沒底。

  東建公司代理律師回應稱,11名員工的借款均未實際發生,只是走了一下流程,有貸款公司經辦人的證人證詞佐證。但貸款公司相關負責人卻表示,對該公司原經辦人的證言均不認可,仍要求法院裁定11人償還4000萬元借款。

  

  ▲借款員工正在整理自己的卷宗材料。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11員工為公司辦貸款成被告

  東建公司是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的一家老牌民營建築企業,前身為蘇州發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中國銀行相城支行要求蘇州發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前償還其在該行貸款4000萬元。當時東建公司因內部原因,這筆款項由擔保公司代為償還。

  2012年時,蘇州市相城區永大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大小貸公司)找到東建公司稱,其於2011年6月24日代替東建公司向銀行清償貸款3560萬元,要求東建公司償還代償款。

  “東建公司和永大小貸公司當時約定了一個還款計劃,還提出把代償款轉為貸款。但是貸款不能以公司名義貸款,且個人或單位的最高貸款限額只有450萬元,所以永大小貸公司就提出,讓東建公司找11名員工簽訂貸款協議,做一個貸款流程。”多名借款員工向上游新聞記者表示,參與借款的員工都是東建公司負責人的親戚或朋友,出於對公司的信任,也是為了幫公司處理欠款,他們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向永大小貸公司辦理了每人每筆400萬元左右的貸款。

  “因為說只是走個流程,所以放款當天就使用永大小貸公司的POS機,將貸款返還到永大公司的賬戶裡。”王艷靈說。

  多名借款員工的銀行賬戶流水顯示,放款當天,借款人均通過永大小貸公司POS機劃卡、或由東建公司打款等方式,將到賬款項又返還給了永大小貸公司。

  借款員工稱,在之後幾年裡,為了走賬,他們陸續替東建公司辦理了幾十筆貸款。東建公司在按月還款的同時,還向員工們出具了《免責聲明》。其中提到,貸款系為東建公司辦理,公司一切可以變現資產為將來履行該筆貸款債務的擔保,並保證由此引起的經濟和法律責任,與員工無關。

  “這幾年,我們都沒把這事當回事,也都是永大小貸公司和東建公司在操作這事。直到2015年,永大小貸公司將11名借款員工告上法庭後,我們都認為自己應該沒什麼事情。”王艷靈、毛仙玉等借款員工稱,令他們沒想到的是,這場官司經歷了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後的一審、二審,再申請再審,一折騰就是6年。



  “牽扯了我們太多的精力,卷宗材料每個人都有厚厚的一摞。一家人聚在一起(电视剧),討論的都是這個事情。如果再審敗訴,這麼多的錢,要個人怎麼還?”王艷靈說,這些借款自己和家人一分錢都沒用過,感覺自己挺冤的。

  

  ▲辦完借款後,東建公司向員工出具了免責聲明,提到貸款引起的經濟與法律責任均與員工無關。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法院判還款,稱員工簽合同時應知法律風險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永大小貸公司向東建公司索要代償款,源於此前雙方簽訂的一份《擔保協議》。該協議提到,蘇州發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即東建公司)在中國銀行相城支行貸款5000萬元,由3家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為減少這3家擔保公司的擔保風險,確保其一旦承擔擔保責任後實現追償權,永大小貸公司為其提供反擔保。東建公司向永大小貸公司支付0.3%的擔保費用,擔保期限自銀行放款到東建公司賬戶之日起滿一年止。

  訴訟中,永大小貸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收條顯示,2011年6月24日,永大小貸公司為東建公司代償銀行貸款4000萬元,扣除保證金380萬元後,實際代償3620萬元。2012年1月17日,收到東建公司本票60萬元,作為歸還上述代償款。

  “因彼此都有業務往來,所以2012年時,我們對於永大小貸公司代償的說法也沒有懷疑。但被起訴後我們調查發現,當時的4000萬銀行貸款是另外3家擔保公司代償的,且永大小貸公司當庭並沒有提交他們與擔保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東建公司代理律師告訴記者,庭審中,他們對永大小貸公司的收條證據真實性不認可,同時向法庭提交了上述3家擔保公司在2011年6月分別償還東建公司銀行欠款4000多萬元的還款憑證。

  立案後,蘇州市相城區法院、蘇州市中院先後審理了11名借款人與永大小貸公司的合同糾紛案件。

  以王艷靈合同糾紛案為例。一審中,永大小貸公司稱,2014年9月16日,永大小貸公司與王艷靈簽訂借款合同,約定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向王艷靈提供最高本金限額為450萬元的授信貸款。2014年9月16日,永大小貸公司向王艷靈放款450萬元。同日,王艷靈向永大小貸公司出具借款借據一張,東建公司出具擔保書一份。因王艷靈欠付利息,永大小貸公司於2015年6月18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請求法院判令王艷靈立即歸借款本金450萬元及利息

  王艷靈及東建公司辯稱,永大小貸公司放款後即以POS機的形式將款項劃走,王艷靈從未使用過該款項也未支付過利息,實際借款合同對王艷靈來講並未履行,所以王艷靈與永大小貸公司無借款事實,擔保人也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2016年1月15日,蘇州市相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0760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審查後認為,王艷靈在2014年9月16日收到永大小貸公司借款450萬元的次日,將款項轉給了東建公司會計,永大小貸公司已按約完成了發放貸款的義務。王艷靈在取得貸款後又將款項轉至第三人的行為,與永大小貸公司無關,並不能免除其償還貸款本息的合同義務。最終,法院判決王艷靈需要償還永大小貸公司450萬元欠款及利息

  上訴後,二審法院蘇州市中院認為,此案爭議點在於王艷靈與永大小貸公司是否存在借款合同關系,王艷靈是否已歸還貸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永大小貸公司與王艷靈簽訂的借款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王艷靈稱該份合同是為了永大小貸公司將其對東建公司享有的債權轉換成為貸款,缺乏相應證據佐證。即便存在該事實,王艷靈作為借款人在該合同簽字時對於其中的法律風險也應當明知。因此,王艷靈是否為東建公司出面承擔借款不影響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歸還借款的義務。



  蘇州市中院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隨後,11名借款人向江蘇省高院申請再審。

  2018年12月27日,江蘇省高院對11名借款人的再審做出裁定,以一審二審基本事實認定不清為由撤銷此前判決,裁定發回相城區法院重審,同時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江蘇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後,蘇州兩級法院維持了原一審二審判決。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貸款公司前老總作證借款是為應付檢查

  “在兩次庭審中,對於我們提交的轉到永大公司賬戶的450萬元還款憑證,永大公司出具了他們的做賬憑證,其中顯示這筆錢沒有算作我們的還款,而是替別人進行了還款,這些別人,我們都不認識。”借款員工稱,辦理貸款時,銀行卡都統一交給永大公司操作,對於替他人還賬的情況,11名借款人均不知情,且也沒有同意和授權。

  “我們怎麼可能貸款這麼多錢,去給不認識的人還賬?如果判決生效,這麼多錢,要我們怎麼還?東建公司每個月打到永大賬戶的代償款,又算什麼呢?”借款人及東建公司確認,目前東建公司已陸續向永大小貸公司償還代償款2000多萬元。

  發回重審後,相城區法院及蘇州市中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並做出與原一審、二審相同的判決。

  對於11名剛燃起的希望的借款人,這無異於當頭潑了盆冷水。

  “重審二審後,我們11人的銀行賬戶、房產都被凍結了,還被列為限制高消費人群,出門不能坐高鐵,甚至連帶孩子外出都受到限制。如果只是影響我們還可以等,但現在的狀況還會影響到孩子升學和未來發展。”王艷靈等借款人說,再審二審判決後,他們又一次向江蘇省高院申請再審,這也可能是他們最後的希望。

  2020年7月,東建公司和11名借款人,拿到了一份永大小貸公司原總經理即貸款經辦人楊某的證人證言。

  

  ▲永大公司原經理出具證人證言稱,貸款並未實際發生。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楊某稱,其在2009年8月至2014年7月7日擔任永大小貸公司總經理,東建公司欠銀行4000萬元,由蘇州3家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他在擔任總經理期間,永大小貸公司將錢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其他單位和個人將4000萬元款項支付給上述三家擔保公司,永大小貸公司並未代東建公司償還銀行的4000萬元貸款。

  東建公司從2012年1月17日起,陸續向永大小貸公司支付了1000多萬元款項。2012年,為了應對金融辦關於單筆借款不得超過450萬元的規定,其找到東建公司負責人,讓其找11人做11筆貸款手續。其也當面向顧飛、王艷靈等11人及單位明確承諾,借款合同等均為應付檢查使用的,11人及單位無須承擔任何還款責任。實際上,永大小貸公司並未實際支付11人任何款項,僅僅是走了一個銀行流水,所調借款均為當天借當天還。



  據他了解,永大小貸公司也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追索以上借款。

  上述證人證言,也在2020年11月10日江蘇省高院第二次再審審查開庭中,被當作新證據提交。

  對於該證人證言,永大小貸公司稱,對楊某證言的形式真實性認可,但公證事項僅為簽名,對於證言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認可。

  永大小貸公司稱,楊某和永大小貸公司有重大利益沖突,楊某的證人證言是為了讓永大小貸公司承擔不利後果,所以永大小貸公司認為該證言不應當得到采信。

  楊某則當庭稱,其證人證言均系真實情況表述。

  “是否再審的審查結果還沒出來,希望能有個好結果吧。”王艷靈說,他們11個家庭現在惟一能做的,就是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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