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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突發心梗"家政公司是否需要擔責,律師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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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月嫂在雇主家工作時突發心梗

家政公司“不擔責”的核心

法律依據是什麼?

家政公司代收代付、抽成40%


卻不擔責合理嗎?

何種情況下


家政公司要擔責?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觀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曉敏律師的專業解讀!

1、月嫂在雇主家工作時突發心梗,家政公司“不擔責”的核心法律依據是什麼?

李曉敏:家政公司“不擔責”的核心法律依據是其與月嫂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在家政公司與月嫂僅簽訂《母嬰服務合同》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需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認定雙方之間是否屬於勞動關系。根據該《通知》,認定勞動關系需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據目前報道,潘女士不需要接受家政公司的培訓、輔導,也不需要到家政公司打卡。因潘女士無需接受家政公司的管理、教育和工作指令,盡管家政公司代收代付服務費,但也不構成對潘女士支配性勞動管理,很難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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