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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壓騎行男孩致死,不起訴,但是...依然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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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律師(左一)與姜永亮/圖源: 周兆成律師

而同樣引起爭議的是,這起車禍究竟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還是《刑法》處置?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陳亮向南風窗解釋,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涉事司機實施拘留、批捕,與執法部門對道路的認定有關。

一般而言,認定交通事故的前提是要在公共交通場合發生交通事故,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由交警來定責。但若是在非公共交通的場所,例如在封閉道路發生的事故,司機會被控以過失致人死亡罪。

而陳亮說,“過失致人死亡罪”暗含的意思是:“司機被認定為在本次事故當中要承擔主要責任或者以上,這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一個前提。”

這也正是此次案件引發公眾關注的源頭。多數人普遍認為,正常行駛在馬路上的司機,很難預料到對向車道突然有人摔倒至跟前,產生車禍因此難以避免。陳亮提到,如果讓交警給這類車禍定責,司機很大概率不會成為主要責任人。




姜永亮上小學五年級的女兒寫給檢察院的求情書/圖源: 周兆成律師

周兆成告訴南風窗,去年8月,他之所以願意代理此案,核心目標是推動《刑法》第16條在司法實踐中的有效適用。


這條規定內容是;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的判斷核心在於准確界定姜永亮的行為性質,即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我們經深入分析認為,姜永亮的行為更符合《刑法》第16條所規定的意外事件——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其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他認為,車禍事故並非由單一因素導致,姜永亮在駕駛過程中不存在超速、違規變道等明顯過錯,面對突發狀況也很符合正常駕駛的范疇。“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許多因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因素導致的意外事件,這類情形(司機)不應簡單被追究刑事責任。”周兆成說。

道路性質的認定也是其中的關鍵。上述律師都認為,未正式開放通行、但實際已通行的道路,理應被算為公共道路,應該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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