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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高院扼杀《投票权法》 华人会比黑人更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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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4月29日对“路易斯安那州诉卡莱斯案”(Louisiana v. Callais)的裁决,使得《投票权法》这项重要的民权法案名存实亡。

《投票权法》中被高院废除的这些条款真的过时了吗?看看南方州各种压制投票的法律(详见公投之战:共和党人与公民的对决),答案是明显的。大法官露丝·贝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曾经用的一个非常出名的比喻今天依然适用:

你因为打着伞才没淋湿。然后你说,我没有淋湿,所以我可以把伞扔了?!


这一历史性倒退的裁决,引发了铺天盖地的舆论。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的,讨论的都是黑人投票权是否改善了,是否不再被压制了。可是,华人的投票权,华人的任何、所有权益,又如何能够与黑人的权益分开?

我在相关文章里看见的是,字里行间到处都写着“华人”二字,在看了《纽约时报》判决后第二天登出的南方几个州黑人代表人数历史数据图表后,这个感觉更加明显。

1965年《投票权法》真正给予了黑人投票权

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于1870年2月3日获得批准,将投票权扩展至所有种族的男性。

现在想来令人难以置信——该修正案通过的当年,黑人希拉姆·罗兹·雷维尔斯(Hiram Rhodes Revels)就成功当选为联邦参议员。奴隶制在美国被正式废除不过是1865年的事情,当时黑人普遍受教育程度低,人口数量也不占优势,选出一个黑人参议员代表,简直是奇迹。




不出所料,不少州很快出台了法律、人头税识字测试、“祖父条款”(此处指压制黑人选民的法律机制)等,以阻止黑人投票,甚至还有直接赤裸裸的暴力恐吓或袭击。黑人刚刚获得的投票权,无形中又被剥夺了。


直到1965年的《投票权法》,才以专门且具体的法律条款和附带的强迫执行的法律手段,保证了黑人的投票权。其中非常具体的一个条款是第5条,要求曾有过歧视性质投票法律的州,在对州选举法做任何修正之前,其修改内容必须经联邦审核,也称为“预先批准”。第4(b)条则列出这些曾经有歧视行为的州。

为什么要有个条款专门针对某些州?下图是1870年至2024年黑人众议员人数的历史数据。深色部分是南方十州的人数。该十州为: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乔治亚、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田纳西、得克萨斯和弗吉尼亚。可以看出,《投票权法》在全国范围都有作用,但南方州的效果有个滞后,可以想见阻力相较于其余州更大些,故需要对这些州采取专门措施。

时报选择的十个州与当初4(b)涵盖的州不完全重叠,因为时报是根据如今州选举法的情况做选择的。可以认为,这十个州是目前投票压制最严重的州。



第5条和第4(b)条这两个条款的结合被认为是该法案最重要的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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