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偵專家稱:章瑩穎案並未毀屍滅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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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I警員告訴我們,他們最初勘查現場時,在客衛移門軌道槽內,受過專業訓練的警犬出現聞到屍骸氣的反應,但並沒有做出嗅出血腥味的反應。屍骸氣是屍體開始腐爛的氣味,根據當時的室內環境等推斷,產生屍骸氣至少要近半天時間。而美國警犬在案發21天後,還能在軌道槽內嗅出屍骸氣說明章瑩穎遺體在該處移門軌道上停留了很長很長一段時間。”劉持平告訴紫牛新聞記者,他和劉世權博士之所以認為“毀屍滅跡”不可能,是基於以下三點:
第一,克裡斯滕森犯罪經驗不足,其作案方法、手段屬於臨時習得性,尚不具有徹底毀屍滅跡的能力。
第二,現場痕跡不支持毀屍滅跡說。因為即使使用了高效化學劑,可將軟組織等化為液體。但在此過程中,將產生兩大現象:一是劇烈的氣味蔓延擴散,周圍鄰居會有所感受,並且氣味將吸附入室內的物體中長久地存在;二是人體脂肪化為液體後有很高的粘合力,將隨處滲入物體的毛孔之中,無法清除幹淨。若存在這種現象,美國警方專業人員僅憑肉眼就獲知了證據,更不用說骨骼難以銷溶。此外,凶殺嫌疑現場環境不具備深度隱藏、銷溶遺體的客觀條件,若銷溶遺體,需要大的容器,這只可能在浴缸內進行,但浴缸太小了,假若放入遺體就沒法放很多溶液,不具備達到完全毀屍的條件,美國警方也沒發現大量銷溶滅跡應有的理化痕跡。
第三,時間上不具有充分的條件。根據調查,其案發後可用於處理遺體的時間不超過48小時,在此時間中,以其能力,采用常規方法,不可能讓章瑩穎從地球上永久消失。加上美國警方在調查中曾發現嫌疑人在案發後購買過大型帆布旅行包,雖不能證明該大型帆布旅行包用於犯罪活動,但至少表明了嫌疑人有預謀轉移屍體的可能。因此,在這種臨場狀況下,克裡斯滕森如按傳統物理方法處理是不可能完全做到毀屍滅跡的,能做的是“遠拋近藏”, 要麼拋屍到很遠的地方,要麼藏在很近的地方。
遺體下落圈定 兩個“地點”
終極推斷
“我們根據美國警方掌握的情況以及案發後克裡斯滕森駕駛的嫌疑汽車活動321公裡裡程分析,嫌疑人隱藏章瑩穎遺體的地點,距凶殺現場的最大半徑范圍不超過160公裡。”劉持平說,根據遠拋近藏的一般規律,如近藏,其住宅缺少地下室等條件,克裡斯滕森一定是去了他熟悉的地方,例如他曾經學習、生活、工作過的地方。但從驅車往返321公裡來看,遠拋可能性為大。“芝加哥湖區很多,重箱沉屍最為便捷,因此以重箱沉屍於湖內大於深埋地下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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