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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惡意刷差評被商家找上門痛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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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一位女子連續十天在一餐廳點一份外賣,但全部都給了差評!店主忍無可忍找上門後,女子居然聲稱“不好吃、你找我刪差評嗎?給差評是我的事!”店主當場怒懟該女子不要做缺德事!


一男子投資了幾百萬開了一家餐廳店,除了實體店接待客人外,還開通了外賣業務,男子稱其開業至今就十個差評,但全都是一個顧客連續十天給的。

起初男子還以為是同行所為,於是就按照點餐地址找了過去,結果卻發現是一位在公司上班的女子所為。男子找到當事人時其在公司坐著上班,女子得知男子的來意後,聲稱“你來找我刪差評麼?不好吃!給差評是我的事!”


男子聽後當場崩潰並怒懟道,不好吃,你還連續十天來點餐?我因為開這家店還欠了200多萬,我一家老小全指望這家店,你卻故意這樣搞我!有誰的生活容易啊?

女子被怒得啞口無言後就改口聲稱,你給我打電話說,我就會刪了呀!男子立即又怒斥道“刪?你剛才可不是這樣說的,你不要做這些缺德事,遲早會有人教訓你這種人的!”

1、正常來說,消費者覺得不好吃,給個差評後就不會再回頭了,可女子卻連續10天邊吃邊差評,很明顯就是故意的。即女子給差評並不是真實意思表示。

有網友表示,過去三年開餐廳的很難,能堅持下來的都已經是負債累累的,可女子卻盡自己最大的能力去為難人家,必須嚴懲!

2、那麼從法律角度,該如何評價此事呢?

首先,消費者確實有權利對自己接受的服務及購買的商品,進行監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5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注意!這種權利必須是基於自身感受和體驗作出的評價。也就是說,女子作出的評價必須是真實的。

其次,差評對商家所帶來的影響無需多言,大家都懂,否則男子也不會找上門來向女子討要說法。即女子的行為已經影響了男子餐廳的正常經營秩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尋釁滋事的,處5-10日拘留,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15日拘留,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由於女子是屬於惡意給的差評,其行為已經影響了餐廳正常經營秩序,屬於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故女子應當為自己行為承擔後果。

換而言之,只要男子報警處理,那麼女子就不僅僅是刪差評那麼簡單了,是要治安處罰的。

最後,女子的行為同時還構成民事侵權,其有義務刪差評,且應當賠禮道歉。


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民法典同時還規定,民事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停止侵害等民事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女子有義務刪除差評停止侵權,且還應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對餐廳的影響。注意!如果男子因女子的行為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可以收集證據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有網友表示,通過女子知道男子的來意後,第一時間說道“你來找我刪差評嗎”來判斷,不排除其故意給差評是有其他目的的,其目的是什麼大家都懂!對此,您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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