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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贈房換養老 學生收下後"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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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將房產贈與學生,“我是離異,無兒無女,當初被告承諾給我養老照顧我”。“但現在被告根本就不管我”,女教師於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學生返還房產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判決,房屋及車庫所有權歸原告女教師所有,被 告學生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房產登記至原告名下。




原、被告是師生關系。在 2005 年 5 月,沈陽市渾南區某處房屋與車庫登記 在原告高蕾老師名下。2008 年 1 月,高蕾協議離婚。2015年8月,高蕾與其前夫,以及學生張毅在房產部門簽訂合同,高蕾遞交《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142.95平方米房屋、33.74平方米車庫歸張毅單獨所有。


高蕾與張毅對“2015 年房產及車庫 轉讓過程系雖以買賣形式實為贈與行 為”的事實都表示認可。高蕾老師說:“我是離異,無兒無女,當初被告承諾給我養老照顧我,所以我才把車庫及房子贈給被告,但現在被告根本就不管我,所以起訴被告。”張毅表示,“雙方並不是附條件贈與,贈與行為發生前後一直都在照顧原告,包括原告生活上各項支出。”

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原、被告雖在房產部門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但雙方對於房產及車庫轉讓 過程,主觀認識上均為贈與的意思表示。從客觀上是為實現贈與目的而采取了買賣形式,雙方法律關系實為贈與,雙方約定被告應履行照顧原告的義務,屬附義務的贈與。雙方均表示不能再繼續履行約定義務。原告的贈與行為應予撤銷,被告應將贈與房產返還原告。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沈陽市渾南區房產及車庫所有權歸原告高蕾所有,被告張毅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上述房產登記至原告高蕾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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