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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讀博後違約離職 校索7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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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某高校一教師稱離職時因違約遭學校高額索賠,並被拒辦檔案等手續。


  “學校要求我先繳納近80萬的賠償,否則不給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曾為河南某高校教師的周尋(化名)向澎湃新聞反映,她讀博前與學校簽訂協議,校方承諾承擔其讀博的費用,她畢業後需要回校工作八年。但博士畢業之際,她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幾經周折,學校同意其離職,但遲遲不轉出其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並提出高額索賠。

  洛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學校應為周尋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攻讀博士學位協議書

  對此,11月30日,校方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學校認為,是周尋違約在先,故不服前述仲裁結果,已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仲裁委裁決,因此,前述裁決暫未生效。目前,法院尚未判決。此外,學校根據此前與周尋簽訂的協議,向仲裁委申請由周尋賠償學校支付的學費、住宿費、國家工資等費用396321元,以及協議約定的一倍違約金,合計792642元。

  簽讀博協議後違約辭職,學校拒辦檔案手續

  周尋稱,她已在河南這所高校待了16年。2005年,她與學校簽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並於同年7月到學校任教,屬於事業編制人員。

  2016年,周尋與校方簽訂協議,攻讀博士學位。


  周尋提供的《教師攻讀博士學位協議書》協議第四條顯示,學校作為甲方派遣周尋攻讀博士學位,學校為其提供學費、住宿費,支付的工資待遇為國家工資、政策性補貼和獎學金。

  前述協議提到,乙方畢業後必須按時回甲方報到,最低服務年限為八年,若乙方畢業後不回甲方工作等,在征得甲方同意後,須向甲方交回學習期間甲方支付的如下費用:按第四條支付的全部費用;各種福利補貼;一、二項之費用壹倍的違約金。

  該協議蓋有公章和協議雙方簽名,落款時間為2016年7月12日。


  周尋稱,2019年9月,在讀博即將畢業之際,她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被拒,2020年12月,她再次向校方提出辭職,經過校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其離職,同時於2021年2月開始停止為申請人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此後,周尋多次要求學校辦理檔案和關系的轉出以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均被拒。

  周尋稱,雖然後來學校同意她離職,但遲遲不轉出檔案和關系,造成她無法就業,失去經濟來源。

  2021年11月30日,校方出具給澎湃新聞的書面回復稱,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以及《教師攻讀博士學位協議書》,周尋應退回學校學費、住宿費、國家工資、政策性補貼、各種福利補貼、獎學金396321元及一倍的違約金396321元,兩項合計共計792642元。本著人文關懷,學校只要求其退回(不含任何違約金)396321元。2021年1月,學校同意周尋結清費用後可辦理離校手續,學校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等,但周尋拒絕退回有關費用,並申請了仲裁要求轉出檔案和關系。

  7月22日,周尋向洛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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