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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过中秋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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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公司上诉:回到宿舍后,已经完成下班行为,回老家系探亲行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公司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


  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

  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的路线是否合理。孙某回如皋老家系探亲行为,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满足目的要素。孙某从工地回到宿舍后,已经完成下班行为,且有证人谈到孙某回到单位宿舍洗漱换衣服,之后才离开宿舍前往如皋老家。同时,孙某老家距离工作地点七十多公里,认定此距离属于上下班途中显然不合理,不满足空间要素。孙某之行为实属回老家过节的探亲行为,不满足目的要素。故该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审判决:孙某下班后回老家,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应当认定为工伤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是,孙某下班后从宿舍回如皋老家过中秋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孙某的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均在如皋市××镇黄庄村,孙某当天下班后回老家,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回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孙某因工作性质和路途原因,工作期间通常住在单位为其提供的宿舍里,当天下班后其回宿舍洗漱换衣,属于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属于合理时间段。故泰州市人社局认定孙某发生交通事故系“在上下班途中”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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