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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回應用漢服照登記結婚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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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四章第二十八條“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但具體著裝、服飾要求並未提及。

  案例:瀘州一女子拿PS過的照片 領結婚證被拒


  2018年,四川瀘州市納溪區的何靜(化名)和新婚丈夫“扯證”時也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何靜表示,“照片只是適當地調了一下亮度,臉型修飾了一下。”她對這張照片很滿意,皮膚變白了點,臉型也更好看。但最終,她和丈夫不得不按照工作人員的要求,在瀘州市納溪區婚姻登記處的照相服務室,重新拍了一張兩人的合影,才辦理了結婚證。


  對此,瀘州市民政局社會事務科副科長劉銳表示:該女士的照片經過了電腦處理,下巴“修尖”了,拍照時還化過妝,看起來確實跟本人有差異。結婚登記的照片可以自己提供,但必須符合證件照的要求,不能用合成照、藝術照、婚紗照、生活照等代替。

  在辦理結婚證時,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會對身份證、照片、本人進行對比,如果三者不符,當事人又不能提供有效證明,工作人員只能拒絕辦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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