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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加國新離婚法生效 家暴和虐待娃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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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加拿大(专题)自由黨政府向眾議院提交了離婚法修改草案。這是加拿大二十多年來第一次大幅度修改離婚法。在經過參眾兩院立法程序和疫情造成的延誤後,新版《加拿大離婚法》3月1日開始正式生效。


  以孩子的利益為重,減少離異雙方的敵對

  孩子的撫養權和探視權是離婚訴訟中雙方最容易發生惡斗的部分。新法詳細列出了撫養權判決應考慮的因素。除了父母照看孩子的能力和孩子與父母手足的關系以外,這些因素還包括離異配偶是否願意鼓勵孩子和另一方保持良好關系,孩子本人的想法和選擇傾向,孩子的文化和語言教育,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等等。


  為了幫助離異雙方放下對彼此的仇視,一起做出對孩子最好的選擇。新法還修改了一些用詞。例如把“撫養權”改為“決定責任”,“探視權”改為“親子時間”。

  家庭暴力的定義和類別

  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判決撫養權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新版離婚法第一次對家庭暴力作出明確定義:任何暴力的,威脅性的, 包含脅迫與控制模式的,引起受害一方擔憂自身安全或其他人(孩子或其他家人)安全的行為。

  更重要的是,被視為家庭暴力的行為不一定達到違反刑法的程度,也不一定符合“排除所有懷疑”的舉證標准。也就是說,法官可以在裁定撫養權時把沒有在刑法意義上構成犯罪的家暴行為考慮在內。

  家暴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身體虐待,例如毆打和禁止外出;

  性虐待,包括性侵,強迫對方看暴力色情作品或者看他人發生性關系;

  威脅要殺死、傷害對方或其他人,例如威脅要傷害孩子的朋友;


  騷擾,跟蹤;

  不提供生活必需,例如不讓一個家庭成員尋求治療;

  心理虐待,例如威脅,控制,羞辱,嘲笑,引起受害一方擔憂自身安全或其他人(孩子或其他家人)安全的言行;

  經濟控制,例如不讓對方碰銀行賬戶,不准對方工作;


  威脅殺死、傷害寵物或破壞財物;

  殺死、傷害寵物或破壞財物。

  讓孩子見證家庭暴力被視為虐待孩子

  加拿大司法部在其官方網站上解釋新法。文章說,家庭暴力對受害者和目擊者都造成傷害,因此讓孩子聽到、看到對另一家庭成員的暴力行為,或者讓孩子看到受害者的恐懼或所受的傷害也構成家暴和對孩子的虐待。

  《加拿大離婚法》第十六章過去題為“撫養權順序”,現改為“孩子的最佳利益”,並把第一條改為“法庭在裁定撫養權或探視權時將只考慮孩子的最佳利益”。接下來的關於孩子的需求和想法、對家暴因素的考量等條款都是過去沒有的。

  新法還要求律師鼓勵客戶選擇家庭糾紛調解機制而不是法庭,以減少對孩子的傷害並節省時間和金錢。

  根據2016年的加拿大人口普查,加拿大全國有兩百多萬孩子的父母離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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