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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叔怒告前女友还我17万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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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是生于1962年的大叔,她是生于1994年的女生,他们在网络上认识“一见如故”,马上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忘年恋没有什么可以指责的,但是,他俩的这段“感情”有点狗血,大叔有老婆,然后大叔跟女生交往了一段时间后,起诉女生要求返还交往时自己的付出。

  那这样的诉讼请求法院会不会支持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有关婚外情的经济纠纷。


  

  大叔薛某和女生柳某是2020年4月认识的,两人很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其实,两个人“好”了没多长时间,后来就不愉快了。

  在交往的两个月里,薛某陆续通过微信向柳某转账了十几万元,后来法院认定也确实有这些钱的。


  两人不好了,薛某要求柳某还钱,遭到拒绝,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17余万元,微信里给了8万多,现金给了8万多,说性质属于“不当得利”。

  法庭上,这位大叔的说法就让人有点哑然了。大叔说,这个女的是明知他已经结婚的情况跟他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自己是屡次拒绝的,但是女的不断骚扰他,要求租房同居,自己是迫于无奈才同居的。

  经查明,薛某确实是有老婆的,1987年就结婚了。算起来,大叔结婚时,女生柳某还没出生呢。


  女生柳某说,怎么可能,我跟他是自愿形成的恋爱关系,是大叔告诉她自己老婆已经去世了,她才在大叔的追求下与其发展为恋爱关系的,不是“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于微信的8万多,柳某说是恋爱期间大叔为了讨好她主动给的,现金8万多,“没有收到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作为有配偶者,其为了维持与柳某的不正当关系而给予金钱,系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薛某的给付行为显然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受到保护,其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律是道德标准的底线”,公民进行民事活动不应违反法律规定,不应违背公序良俗。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配偶者为形成、维持和解除与第三者的重婚、同居或通奸关系,约定了赠与或者补偿协议,一方要求履行该赠与或补偿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支付该赠与或补偿又反悔的,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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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2 人参与评论    (其它新闻评论)
    评论1 游客 [孙.昔.数.说] 2021-01-24 13:47
    判得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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