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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 嫌疑人判决前羁押期可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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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好几个人都转了一篇文章或图片,里面某个公众号信誓旦旦地研究了刑事诉讼法,然后得出结论:一个犯罪嫌疑人最长能在看守所关押157个月(13年1个月)。

  看到这结论我就笑了,这作者肯定是外行。


  这个统计,只是简单粗暴地把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法定审限相加,具体硬伤就不一一批评了。

  总之,法律不是这样用的。就像我们经常说的一句话:不要以为看得懂法条就能灵活运用法律。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在理论上说,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关押的时间是——无限长。

  而且,还不止一种情形。

  而且,都有实操可能。 1、未查明户籍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按这一条,只要嫌疑人拒不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根本不存在“羁押期限”这种东西。所以在理由上,只要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侦查机关就可以事实查未查明、仍然在侦查为由,将嫌疑人无限期地关押下去。

  在现实中,也不乏这一法条的实际运用。


  有些自作聪明的嫌疑人被抓后一声不吭,拒不交代自己的身份信息,警察就凭这一条,批捕之后先把案件丢一边,也不提审,先忙其他案件去了,等有空了再说。真有嫌疑人因此被关了一年多才移送审查起诉。

  另外,如弱智、聋哑人等难以沟通的群体实施犯罪后被抓,也往往会被以这一条为依据,拖上几个月,慢慢取证。

  2、精神病鉴定 149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精神病鉴定很多人都很熟悉了,特别是在一些杀人案件中,辩方都是以嫌疑人在作案时有精神病、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由,试图逃避死刑。


  在精神病鉴定中,通常是对“作案时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有些时候,还需要作另外一种精神病鉴定——受审能力鉴定,以确定嫌疑人是否有足够清醒的意志来接受审判。

  那么,首先,精神病鉴定并没有严格的鉴定时间限制,理论上说,可以因为各种意外而永远鉴定不出结果。

  其次,精神病鉴定并不限次数,只要有人提出异议,比如被害人家属认为嫌疑人没有精神病,或者嫌疑人坚持认为自己有精神病,申请重新鉴定,那就可以无限次进行精神病鉴定。

  以上两种情况只是理论,实操可能性不大。但是最后一种情况是可以实操的:嫌疑人经过精神病鉴定,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没有受审能力。这种情况下他需要受刑事处罚,但客观条件又不能进行审判,那就必须(隔一段时间)再次对他的受审能力进行鉴定,直到确定他具有受审能力、进行审判为止。

  3、中止审理 206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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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1 人参与评论    (其它新闻评论)
    评论1 游客 [甘.昔.号.仁] 2019-12-06 06:15
    所以,新疆维吾尔人这辈子就待在那技术培训中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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