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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遲交作業 這對師生對話紅遍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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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教師與遲交作業同學的對話整出兩篇“論文”!“紅遍”朋友圈。。。


  錯過上交作業的時間該怎麼辦?補交作業會有怎樣的擔憂?這些看似每個學生都會遇到的“一般問題”,卻在華東政法大學有了不同的解答。

  近日,華東政法大學一名學生因為沒有按時上交作業,向老師解釋錯過交作業的原因並希望補交。老師則表示,可以論證遲交作業的正當性。


  為此,這位同學寫了篇《 論推遲作業之合理性 》,不想老師回了一份《 關於 “ 遲交作業案 ” 的歸入法分析 》,引起網友熱議。

  

  

  

  許同學的《論遲交作業之合理性》節選


  關於遲交作業的正當性,首先要考慮交作業這一行為本身的目的。交作業,一方面是校教務處之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以此培養學生獨立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提供老師考察學生有無認真學習的依據參考。因此,若遲交作業而不違背交作業的目的,實質上並沒有構成法益的侵害。以張明楷教授在《刑法與法益侵害說》一文中的觀點,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因此不侵犯法益即無犯罪。

  作業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且在第一次約定的時間(2018年10月15號)帶到教室,足以推斷本人沒有故意不交作業的必要。


  證據如下:

  1、2018年10月8日晚22:06,跟同學談到已經寫完電子稿(有聊天記錄,可截屏)

  2、室友在2018年10月9號,見到本人作業的完整紙質版。

  3、2018年10月15號當晚,李同學見到本人作業已帶到現場。

  再論過失。本人於第二節課課間(19:00-19:10)去了一趟廁所,李同學與我同去而她早歸,有不在場證明。而另一同學表明,老師在第二節課的課間作出了詳細的要約 “ 現在可以交作業了”。 因不在場,該意思表示未到達本人。由於意外事件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因不可抗拒的生理本能錯失了意思表示的到達,實屬意外事件。故本人的過失在於:在對交作業產生疑惑的時候,並未及時向老師或其他同學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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