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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內容算隱私嗎 就是網絡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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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圈內容算隱私嗎?

  陶舜


  近日,一名張姓女律師火遍網絡,其在朋友圈和微博上的奇葩“炫富”行為被截圖傳播後引起軒然大波,例如稱“我實在不想我將來的小孩的爸爸出生於縣城”“信用卡月賬單至少5萬元”,還對年薪40萬的相親對象嗤之以鼻,號稱多家上市公司家族企業的股東追過她,等等。事件發酵後,她發出道歉微博,表示“幾天來茶飯不思,真心思悔。我願意接受社會批評和行業處理”。

  坦率說,我不認為她有什麼好向公眾道歉的,炫富不是罪,王健林說,“先定一個能達到的小目標,比方說先掙它一個億”,我看挺勵志的。炫富女律師是否涉嫌虛假宣傳,恐怕有爭議,畢竟相關的微博微信都是她的私人賬號。有意思的是,很多人在網上同情這名女律師,認為將朋友圈截圖傳播,侵犯了她的隱私。我想,這個話題值得心平氣和地討論一下。


  朋友圈內容算隱私嗎?要看隱私是怎麼定義的。普遍認為,隱私指的是那些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中國人權百科全書》中將隱私定義為:隱私即秘密,是指尚未公開的、合法的事實狀態和一般情況。如果已經向公眾公開或向無保密義務的特定人公開,就不屬於隱私。

  基於上述定義,人們很容易判斷,微博上發布的信息不屬於隱私,因為微博是向全體網民公開的。朋友圈特殊一點,它是一個半公開的場景:只有你的微信好友能看你的朋友圈,並且每個圈主可以自己定義信息的傳播帶寬。這個傳播帶寬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時間軸上,圈主可以選擇公開3天內的朋友圈、半年內的朋友圈或者公開全部朋友圈;二是在單條信息的傳播面積上,可以選擇所有好友可見、分組可見以及僅自己可見。


  朋友圈內容中,“僅自己可見”的那部分內容,屬於隱私,因為好友無權查閱,只有平台通過技術手段才能穿透。分組和完全顯示的內容,不再屬於隱私,因為圈主已默認向特定人群公開這些信息,而且彼此之間並沒有簽訂保密協議,好友沒有保密義務,點贊、留言以及截圖傳播,都不涉嫌違法。如果圈主不滿好友的行為,可能會從道德上指責對方不講道義——這並不等於說截圖行為就是不講道義,因為任何公開的信息,都免不了被私下復制和傳播,尤其在匿名的情況下。隔牆有耳,在互聯網時代尤其如此,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一旦公開發布了信息,難免會有在平台流動以及跨平台流動的可能性。實際上,朋友圈今年已經發生了多起轟動的商業事件,最大的一起是馬化騰和朱嘯虎針對共享單車數據的互懟。

  朋友圈就是網絡秀場。以為朋友圈內容是隱私,進而對截圖傳播恨之入骨,是一些人未經深思熟慮的慣常反應。近日有個記者轉行進入企業,在朋友圈分組顯示發布了一條信息,配了所在企業提供車馬費的照片,罵記者是要飯的,經截圖傳播,引起相關媒體投訴,被所在企業要求主動辭職。像這樣的信息屬於隱私嗎?顯然也不是,因為在這件事情上,其發言身份具備一定程度的公司屬性,而且謾罵的文字向特定人群公開了。

  微信群也是類似的場景。投資人徐小平在500人微信群中說了一段有關“區塊鏈革命已經到來”的話,並強調“不要外傳”,但發言截圖很快就傳開了,徐小平隨後在朋友圈破口大罵,繼而用比特幣懸賞找原始截圖傳播者,這些反應可以說令人哭笑不得。你在500人的廣場上說話,真的不知道會被轉發嗎?互聯網時代,一句“不要外傳”或“閱過即焚”,與其說是一句警告,不如說是另類的“求轉”或“不轉不是中國人”。徐小平作為一個老網民和投資者,從一系列反應看,他是真的對網絡傳播規律一無所知,還是對營銷炒作之道深諳其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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