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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加班 該不該發工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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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加班!加班!對於身在職場的人而言,絕對不會對它陌生,所謂“人在職場漂,不得不加班”。


  確實,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勞動者很多時候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當然,勞動者因此也能依法獲得相應的加班報酬。

  對於很多公務員而言,加班更是家常便飯,比如一些公安民警。那麼,對於公務員的加班,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公務員標准工時

  1995年頒布實施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明確,我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加班與加班費

  

  加班,其實就是延長工作時間,具體又可分為:加班、加點。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工作。加點,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標准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工作,包括提前上班或推遲下班。

  加班費則是針對加班的這段時間,勞動者應該獲得的工資報酬。我國《勞動法》明確了延長工作時間的條件、標准和工資報酬。其中,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不適用於公務員

  《勞動法》明確了加班的條件、標准和工資報酬。但是,這些規定並非適用於所有勞動者。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根據原勞動保障部制定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不適用勞動法。

  公務員加班,可以補休

  對於公務員的范圍,我國《公務員法》第二條明確,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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