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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员工跳槽对手 陷20万违约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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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单位都不希望掌握大量资源的员工“另立山头”和自己抢饭碗,于是,在很多行业员工入行前,要和单位签署“保密协议”,而更高级别的高管则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他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可以在同行业谋事,或者要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禁止或限制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劳动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然而,在实际中,保密协议的不规范使用,使员工在离职后选择立即在同行业谋事,甚至堂而皇之地“带着资源跳槽”,引发和原单位的劳动争议、诉讼。


  图解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什么?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离开该用人单位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者从事同类业务并相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协议。

  一般员工可拒签竞业合同

  如果劳动者仅为单位的一般员工,并未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可不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被迫签订后可以在离职后申请仲裁认定该竞业限制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年以上竞业合同有权拒签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许可2年以上的竞业限制合同,劳动者便可以此条款拒绝,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签竞业合同离职后别忘要补偿

  获得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合同义务应该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支付。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的标准过低,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各个省市一般有指导标准,北京地区的指导标准为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


  打包窃走“猎头宝典”后自立门户

  日前,朝阳法院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员工拷走公司“核心商业机密”的案子。

  原告是一家猎头公司,公司的设立人建立了猎头技巧,产生了文件,被认为是该公司的“宝典”级商业秘密。应聘的李航(化名)在2013年4月入职并签署了保密协议,协议中列举了离职后不能成立相同的猎头企业,不能够把资料复制出去,不能够到其他企业从事猎头工作,否则将承担违约金。

  两年后,李航和闺蜜两人在2015年5月背着公司建立了一家猎头公司,并于同月私自拷贝走了单位的这一系列材料,把公司文件打包压缩包,起名“儿子照片”拷走。但是没有想到,单位安装了一套电脑监控设备,能够知道她将资料考走。该公司发现李航带走公司“核心机密”后,立即做了公证,起诉李航要求其支付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5万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以及要求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5万及经济损失50万。

  保密违约金不被支持 单位吃亏

  经过审理,法院发现,李航和单位只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并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朝阳法院民五庭副庭长吴克孟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竞业限制条款,个人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可以从事这项工作,单位会按月支付违约金,但同时除了竞业限制违约金和服务期违约金以外,单位不可以和个人约定其他的违约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仅约定保密义务违约金的,这种约定无效。

  因此,本案中,李航和单位仅仅签订了负有保密义务的合同,单位不仅不可以主张保密义务中存在的违约金,也无法追究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李航从单位拷走的这一系列资料,只是单位工作上的一些方式方法,很难判断单位就此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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