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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灘踐踏: 又巧合?上海踩踏神秘死亡數字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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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1日晚,上海外灘迎新年活動現場驚曝惡性踩踏事故,據官媒報導,迄今已有35人死亡,42人受傷。外界觀察注意到,此前網路曾經有人曝光官圌场菓v嬖穎品倉卮蟀踩鹿仕勞36人以上,當地官員一把手就地免職。盡管此傳言從未得到官方證實,但上海此次惡性踩踏事故中,死亡35人的數據再次出現,很難不讓人聯想到這是否是又一次的巧合。

  據多家媒體報導,2014年12月31日晚23時35分許,上海市黃浦區外灘陳圌毅箲C∮履昊疃殖》⑸裰謨導凡忍な鹿剩35人死亡,42人受傷。


  報導稱,事故發生後,大量傷者被送往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事故原因目前尚不得而知。

  耐人尋味的是,此前曾經有注冊帳號為@東方衛視-媒體工作者爆料稱:知道為什麼死亡人數控制在36人以內嗎?超過36人市委書記這個級別的要撤職所以一開始發生就注定了死亡人數不會超過36。200公裡時速沒系安全帶只死35人你信嗎?要不你開車100碼不系安全帶試試看你會不會掛,何況是200碼。汽車安全測試60公裡不系安全帶死亡率50%以上,人在做天在看,太無恥了。

  隨後,有細心網友收集整理了近二十年來部分重大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數記錄:

  1993年4月,遼寧省大石橋市列車與大客車相撞,35人死亡

  1995年3月,遼寧省鞍山商場火災,35人死亡

  1995年11月,山東省40多個縣(市)遭受暴風襲圌祸崿35人死亡

  1996年6月,雲南曲靖假酒案,35人死亡

  1997年5月,深圳黃田機場空難,35人死亡(33旅客,2空勤)

  2001年8月,新圌疆一坞吿拷y翟諦律掣汕拋谷肭校35人死亡

  2003年7月,河北省辛集市煙花廠爆炸,35人死亡

  2003年7月,山東省棗莊煤礦發生透水,35人死亡

  2003年8月,貴州省三穗縣滑坡,35人死亡

  2003年2月,貴州六盤水瓦斯?炸,35人死亡


  2003年12月,遼寧鐵嶺煙花廠爆炸,35人死亡

  2004年8月,山西臨汾礦圌难,35人死亡

  2005年3月,江西上饒境內高速公路發生爆炸,35人死亡

  2005年3月,彎河南新安煤礦透水,35人死亡

  2006年4月,山西忻州爆炸,35人死亡

  2006年7月,湖南省瑤崗仙鎢礦礦區發生洪災,35人死亡或失蹤

  2006年7月,廣西颱風,35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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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28 人參與評論    (其它新聞評論)
    評論5 游客 [蟲.教.有.思] 2015-01-02 21:38
    “外灘踐踏: 又巧合?上海踩踏神秘死亡數字再現” 請加西網不要以訛傳訛。
    評論4 游客 [匏.不.二.餘] 2015-01-02 16:38
    評論 3 寫道:
    2012年8月27日,人民日報就刊發題為《30人以上死亡為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報道。文中指出,死亡人數“35”並不是一個特定的數字,也不是事故等級的分界線。 2007年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均構成特別重大事故。所以,“死亡人數不會超過35”的說法沒有任何根據。 以下為全文: 近來,每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網絡上都會出現一些聲音,認為死亡人數“36”、“37”是關系該事故是否上升為重大安全事故的高壓線,決定了事故的等級和處理結果。實際情況是否如此? 網傳死亡數字屬實嗎? 調查:許多數字是誤傳 因網上關於36、37的傳言較廣,記者隨機選擇了一張死亡人數都是37的事故名單進行了核實。結果發現,許多事故死亡人數並不是37人。例如: 網傳今年岷縣特大冰雹山洪泥石流災害死亡37人,據本報記者當時報道,截至2012年5月14日,全縣累計有45人遇難,14人失蹤; 網傳王家嶺煤礦透水事故死亡37人,據查詢,該事故2010年3月28日發生,38名礦工遇難; 網傳黑龍江鶴崗特大瓦斯爆炸事件死亡37人,據查詢,該事件2009年11月21日發生,最終遇難人數108人; 網傳鐵嶺昌圖爆炸事件死亡37人,據查詢,該事件於2003年12月30日發生,截至31日遇難人數增至38人; 網傳湘鄂暴雨死亡37人,據查詢,截至2011年6月11日,遇難人數增至41人。 安全事故如何分級? 調查:分為4個等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都屬特別重大事故 實際上,死亡人數“36”、“37”並不是一個特定的數字,也不是事故等級的分界線。 2007年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由此可見,只要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均構成特別重大事故,不存在“36”或“37”這樣的特定數字。

    鄭重聲明, 35並不是一個特定的數字, 如有雷同, 純屬巧合!
    評論3 游客 [蟲.教.有.思] 2015-01-02 15:56
    2012年8月27日,人民日報就刊發題為《30人以上死亡為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報道。文中指出,死亡人數“35”並不是一個特定的數字,也不是事故等級的分界線。 2007年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均構成特別重大事故。所以,“死亡人數不會超過35”的說法沒有任何根據。 以下為全文: 近來,每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網絡上都會出現一些聲音,認為死亡人數“36”、“37”是關系該事故是否上升為重大安全事故的高壓線,決定了事故的等級和處理結果。實際情況是否如此? ...  [更多...]
    評論2 游客 [草.父.百.亡] 2015-01-02 15:12
    中國政府什麼時候說過真話?溫甬動車出事,第二天就有事故原因出爐,太草率,草菅人命
    評論1 游客 [匏.不.二.餘] 2015-01-02 14:44
    35是中國人民官員的幸運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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