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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占中: 占中運動 公民抗命溯源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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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何良懋


  香港有占中卑詩有占山。反對擴建油管及支持環保的民眾,一度占領卑詩本拿比山康德摩根(Kinder Morgan)勘探建油管的山頭,而油業巨擘康德摩根申請得法庭禁制令清場,重新開展勘查油管路線工作。

  情節是不是跟香港占中的大同小異?香港執達吏本周二完成張貼禁制令,「占旺」清場逐步進行;本拿比警方在禁制令上周一生效後,把封鎖線范圍內的人抬走,沖突未停過,被捕者逾60人,包括環保名人大衛鈴木之孫。大衛鈴木上周六親往山頭打氣並指騎警的行動不能超越法律。


  繞道法院而尋求禁制令

  這些「占山」者目標清晰,力阻油企勘探,亦即不欲輸油管建在本拿比山,以免為禍環境。《溫哥華太陽報》專欄作家穆格魯(Ian Mulgrew)周一表示,以往法官遇到類似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事件,都不簽署禁制令,不欲法庭禁令淪為警方執勤的擋箭牌。穆格魯分析,私營企業按政府政策行事,民間公司致力拓展業務的對手該是民選政府的官員,康德摩根明明可召警處理「占山」而不為之,繞道法院而尋求禁制令,換言之,簽令法官原應置身事外,現成為石油巨企和不良政府的壓制工具,無形中壓縮甚至窒礙公民抗命空間。

  近月因著香港占中事態發展,很多人誤以為「公民抗命」等於明知不法而犯法,曲解占中者以自己利益為中心而侵犯其他大多數人福祉,帶著有罪的眼鏡審視占領運動者。這是不公平而又不理性的先入為主觀感,難以看清占領運動的政治倫理一二。


  公民抗命是否一定要非暴力

  公民抗命,一般理解為「透過公開、非暴力、違法的方式來改變法律與政策的社會運動」──這也是現代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對公民抗命的定義。羅爾斯可算當代對「公民抗命」提供著名的系統性分析與辯護,但他對「公民抗命」的分析也惹來批評,譬如對「公民抗命」的理解過於狹窄,引申出來,到底怎樣的公民抗命才是合乎正義或合理,包括公民抗命是否一定要非暴力?是否一定要公開?參與公民抗命的人是否必須自願接受懲罰?等等。在香港占領運動界對此現仍莫衷一是。


  公民抗命往往又稱公民不合作運動,最早源於美國立國初期,東北部民眾回應政府徵稅等措施的異議聲音,代表人物是《華爾騰湖》作者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公民抗命原因在於法律條文不合正義,或行政措施違反民意,公民群集表示不願遵從的行動,自覺不守法而目的希望改變不合理現狀,以個人抗命來喚起群體共鳴,一起打造更好的社會。

  一般解說,都指出最具體的公民抗命例子是印度聖雄甘地(M.K. Gandhi),於二次大戰前後在印度所領導的不合作運動。他為了爭取印度脫離英國殖民統治,成為獨立國家,發起不遵守英國統治的運動。他宣揚的理念是,呼吁印度人拒買英國貨、拒絕繳稅、不把錢存入英人所開銀行,並拒服公職。甘地據理呼吁,行動上以平和方式實踐,是公民抗命最佳范例。所以那些根本不擾民的,也就不屬於公民抗命了。

  民主國家容許出現公民抗命

  有人認為,公民抗命意在抗議某些法律或政治上的決議,有道德上的理由,且基於多數公民的正義感,屬非犯罪或革命即不算違法。基於這種觀點,民主國家容許出現公民抗命,但在法律或政策修正前,從事抗命者仍須依現行法律或政令行事,主要是自動承擔法律責任。檢驗目下占中或占山者的「行事出發點」,這些說法,讓我們有多些角度評斷誰是真正的公眾利益守護者,才不會簡化表面證據即判定抗命者的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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