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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認是個通情達理的房東,對房客的各種要求,全部正面響應,包括換新的洗衣機、新洗碗機等等。最近,他想把出租的大樓公寓賣掉,除了給房客二個月的提前通知外,還非常仁慈地願意減收第二個月的房租,做為搬家補償。沒想到,房客理直氣壯地回答他:“依法我不需要付第二個月的房租。”
真的嗎?半信半疑地的他打電話請教專家,這才知道原來知道房客真的有權利要求一個月的房租做賠償,他們根據的是“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第51條。
過去他也曾經趕過租客,打算賣房子,後來發現市場不好,又繼續租人。“前面那個房客都沒說什麼,也沒少付房租,我補貼他二百元搬家費,他就很高興了。我一直不知道房東會損失一個月房租。”他恍然大悟。
前面那個房客是新移民,根本不知道這裡的法律規定,房東一說要賣房子,他們就乖乖搬家。現在這位房客是上班族,對自己的權益了如指掌,也順便給房東上了一課。
很多投資客不喜歡清空房子賣,而是一邊把房子租人,一邊掛牌賣屋。他們的如意算盤打的是,有好價錢就賣,沒有好價錢就繼續租,半點損失都沒有。如果房東與房客處得好,還願意給房客一點甜頭,有些房客會配合讓人看屋,也願意把房子打理幹淨。
如果房東只照顧自己的利益,房客也有方法讓房子賣不掉,包括:把房子搞得一塌糊塗、有人看屋時故意煮飯或洗澡、房門反鎖讓房屋經紀人與看屋者枯等…。一般而言,有租客的房子,多半會在市場上掛很久賣不掉,對房客與屋主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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